医疗保险

甘肃临夏城镇居民医保政策的亮点

发布时间:2023-09-17 05:39:22

  从州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获悉,为满足临夏广大城镇居民的基本医疗需求,减轻城镇居民医疗负担,根据省政府关于《转发省人社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州上结合实际对我州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进行了调整。调整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呈现出四个方面的亮点。

有效杜绝小病大治现象的发生

  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是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推行后,党中央、国务院为进一步解决广大人民群众的医疗保障问题,不断完善医疗保障制度而推出的重大举措。可是以往由于起付标准定得比较低,其中,社区医院(乡镇卫生院)为50元,一级医院100元,二级医院300元,三级医院700元,从而导致部分参保城镇居民在治病过程中,存在小病大治现象的发生,严重占用了一些大医院的资源。为此,新调整的《临夏州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实施意见》中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起付标准适当进行了提高,其中一级医院(社区医院、乡镇卫生院)为200元,二级医院为500元,三级医院为1000元,转州外就医的为1500元,从这一调整可以看出,对于一般的头疼脑热等小病,如果到社区医院救治,花费了1000元,扣除起付标准和个人负担部分,还可以报销一部分医疗费用,如果到三级医院救治,扣除起付标准后,就没有可报销的了。因此,该调整可以促使一些小病患者到社区医院看病,让我州的医疗资源得到合理利用。 筹资标准有所提高

  据了解,旧的《临夏州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实施意见》中规定,城镇居民每人每年筹资320元。其中,个人缴费80元,各级财政补助240元(中央财政156元,省财政54元,州财政10元,县市财政20元);城市低保居民和低保学生每人每年筹资260元。其中,个人缴费20元,各级财政补助240元(中央财政156元,省财政54元,州财政10元,县市财政20元);学生每人每年筹资280元。其中,个人缴费40元,各级财政补助240元(州属学校学生,中央财政156元,省财政54元,州财政30元;县市属学校,中央财政156元,省财政54元,县市财政20元)。而新调整的《实施意见》中对城市低保居民和低保学生没有作单独划分,直接纳入城镇居民和学生行列。同时,新调整的《实施意见》中筹资标准部分国家补助的更多。其中,城镇居民每人每年筹资420元(个人缴费100元,各级财政补助320元);学生每人每年筹资360元(个人缴费40元,各级财政补助320元)。

报销比列提高5至10个百分点

  新调整的《实施意见》对参保居民住院发生的费用按政策范围给予报销的比例做了大幅提高。其中,一级医院(社区医院、乡镇卫生院)报销比例由以往的80%提高至85%,二级医院报销比例由以往的70%提高至75%,三级医院报销比例由以往的60%提高至65%,转州外就医报销比例由以往的50%提高至60%。据州医保中心城镇居民科负责人介绍,以一名患者在州内一级医院住院看病花费10000元为例,按以往的规定,扣去起付标准100元,个人承担1980元,最后可报销6336元。而按新调整的《实施意见》,扣去起付标准200元,个人承担1470元,最后可报销7080元。这就意味着个人承担的更少了。

新生儿报销有了明确规定

  据介绍,按过去的参保范围规定,“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是指居民个人缴费、政府补助,住院统筹和医疗救助相结合的保险制度。其参保范围是凡是未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学生、未就业大中专毕业生、新生儿、残疾人、孤儿和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均可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学生以学校为单位参保,其他人员以家庭为单位参保”。这对新生儿参保后发生的医疗费用没有作出明确规定,致使部分县(市)在执行过程中很难把握,有的县给予报销,有的县不给报销。新调整的《实施意见》对这种情况作出明确规定:新生儿在分娩期一个月内提供所需材料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生儿在分娩时所发生的疾病医疗费用纳入统筹报销范围。同时,对参保居民计划内生育补偿标准也有了明确规定,顺产补偿标准为1000元,剖腹产2000元,医疗费用不足定额标准的按实际发票报销,超出定额标准的部分由患者个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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