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保险

补充医疗保险

发布时间:2023-09-18 16:39:31

  一、补充医疗保险的概念

  补充医疗保险是指单位或特定人群,根据自己的经济收入水平和疾病的严重程度,自愿参加的一种辅助医疗保险,是对医疗社会保险的一个有益的补充。

  二、建立补充医疗保险制度的意义

  一是符合我国国情,适应发展的需要;二是有利于逐步过渡到全民医疗保险;三是有利于增进职工对企业的凝聚力、向心力;四是对基本医疗的有效补充,保证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健康发展五是鼓励健康储蓄,有利于引导合理消费。

  三、补充医疗保险建立的原则

  补充医疗保险不同于基本社会医疗保险,具有商业保险的某些性质。因此,补充医疗保险的建立一般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是自愿性原则;

  二是非福利性原则,即补充医疗保险不具备社会的公平性,体现多投保多受益,少投保少受益,不投保不收益的原则;

  三是客观性原则,即补充医疗保险的建立要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收入分配特点、人口的年龄结构特点、对医疗保险的需求层次等实际情况来决定。

  四、参保形式

  已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按照自愿原则,以单位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为团体的形式参加职工补充医疗保险,不接受个人参保。

  五、缴费方式及保险项目

  分别设置四个项目,缴费基数为上年度市职工平均工资。

  (一)住院补充保险,缴费率0.8%;

  (二)门诊慢性病补充保险,缴费率1.3%;

  (三)门诊特定项目补充保险,缴费率0.4%;

  (四)基本医疗个人帐户补充保险,缴费率0.6%。各单位可根据各自的经济承受能力及原医疗待遇水平,以顺序分项方式选择适合的保险项目,即参加前序项才能参加后序项保险。

  (五)缴费的来源:缴纳补充医疗保险费,可由用人单位单方负担,也可以由用人单位 和职工双方共同合理负担。

  六、补充医疗保险待遇

  (一)住院补充保险

  参保人员患病住院,统筹基金与个人共同支付范围内的住院基本医疗费用中个人支付的部分,补充医疗保险按70%给付。年内患病第二次住院,除享受第一款待遇外,基本医疗保险起付标准以下的费用,补充医疗保险按25%给付;年内第三次及以上住院的,除享受第一款待遇外,基本医疗起付标准以下的费用,补充医疗保险按50%给付。

  (二)门诊慢性病补充保险

  参保人员患补充医疗保险范围的大额费用慢性疾病,在门诊就医时,个人帐户支付或个人自付的医疗费用,全年累计超过上年度市职工平均工资10%以上、2.5倍以下的部分,由补充医疗保险按70%给付。

  (三) 门诊特定项目补充保险

  在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项目的医疗费用中,参保人员自付部分,补充医疗保险按70% 给付。

  (四) 基本医疗个人帐户补充保险

  参保单位缴费该项目的基金全部划入其参保人员的个人帐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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