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积极落实国家惠民政策,依据自治区《关于困难企业和困难人员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精神,对于符合减免条件的困难人员减免了补缴养老保险滞纳金。
据了解,符合减免条件的困难人员为下岗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的、领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期间的、持《残疾证》的;因病、非因工伤残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部分及部分以上丧失劳动能力的、属国家优抚对象的军烈属,其提供有效证件后,经市社保局审核确认,便可减免补缴养老保险费产生的滞纳金。
截至4月底,该局共为38名灵活就业人员减免补缴养老保险滞纳金13.93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