忻州市颁布了《忻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将对忻州市实施城镇居民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并轨。以下是详细解答。
为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促进城乡统筹发展,确保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规范实施和统一运作,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要求,市政府决定在总结我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居保)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将新农保和城居保两项制度合并实施,在全市范围内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
一、基本原则
按照全覆盖、保基本、有弹性、可持续的方针,以增强公平性、适应流动性、保证可持续性为重点,全面推进、不断完善覆盖全市城乡居民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坚持和完善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制度模式,巩固拓宽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资金筹集渠道,完善基础养老金与个人账户养老金相结合的待遇支付政策,强化长缴多得、多缴多得等制度激励机制,建立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健全服务网络,提高管理水平,为参保居民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
二、参保范围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三、基金筹集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
(一)个人缴费
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应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12个档次。以后依据城乡居民收入增长等情况适时调整缴费档次标准。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
(二)集体补助
有条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民主确定。鼓励有条件的社区将集体补助纳入社区公益事业资金筹集范围。鼓励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补助、资助金额不超过最高缴费档次标准。
(三)政府补贴
政府补贴分基础养老金补贴(出口补)和缴费补贴(入口补)两部分。
1.基础养老金补贴(出口补)。政府对符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基础养老金。
2.政府对参保人缴费每年给予财政补贴(入口补)。补贴标准为:缴100元补30元、缴200元补35元、缴300元补40元、缴400元补50元、缴500元至600元补60元、缴700元至900元补70元、缴1000元至2000元补80元。缴费补贴所需资金由市财政承担补贴标准的30%、县(市、区)财政承担补贴标准的70%,分别列入当年财政预算,由市、县(市、区)财政及时拨付。有条件的可以提高补贴标准,提高补贴标准所需资金由县(市、区)政府承担,具体办法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政府对参保人员的缴费补贴,不能冲抵个人缴费。县(市、区)人民政府可制订长缴多得的政策,积极引导中青年城乡居民普遍参保。其中有条件的县(市、区)可以适当提高补贴标准。重度残疾人、低保户等缴费困难群体,由县(市、区)政府为其代缴最低标准养老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