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金待遇由两大类构成:
1、基本养老金:基础性养老金、个人帐户养老金、基本调节金、过渡性养老金。
(1)基础性养老金:按员工退休时上年度本市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计算。
(2)个人帐户养老金:按员工退休时个人帐户积累额的1/120计算。
(3)基本调节金:只计发给1992年7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人员,金额为138元。
(4)过渡性养老金:只计发给1992年7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人员。
过渡性养老金=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享受比例。
2、地方补充养老保险待遇(仅限本市户籍员工):地方调节金、地方过渡性调节金、补充养老保险金、过渡性补贴、其他补贴。
(1)地方调节金:只计发给1992年7月31日前参加工作且在1999年1月1日后退休的人员,金额为162元。
(2)地方过渡性调节金:只计发给1992年8月1日至1998年12月31日期间参加工作且于2007年至2011年期间退休的人员,其中2007年退休的为250元/月,自2008年起每晚1年退休的递减50元。
(3)补充养老保险金:只计发给2001年12月31日前退休的人员。
(4)过渡性补贴:只计发给1994年7月前参加工作的固定职工、合同制工人,标准是按1994年7月前的缴费年限每满1年给付10元计算。
(一)企业员工享受按月领取养老金的条件
享受按月领取养老金的员工(含失业人员),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或者退职条件;
2、本市户籍员工在1992年7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的,缴费年限累计满10年;本市户籍员工在1992年8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非本市户籍员工实际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
(二)参加工作时间的含义
指缴费年限(含视为缴费年限)的起始计算时间。
(三)缴费年限的计算
缴费年限为员工在本市实际缴费年限与视为缴费年限之和。本市实际缴费年限是指在本市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年限,调入本市以后应参加本市养老保险而未参加的时间,不计算为缴费年限;视为缴费年限是指经本市(区)劳动、人事部门批准正式调入本市的员工参加社会保险以前国家正式承认的原有连续工龄年限。
超龄调入的员工由调入单位缴纳超龄养老保险费后,其调入前的连续工龄视为缴费年限。
非经市(区)劳动、人事部门调入而在本市工作的人员(含将户籍迁入本市的),其未在本市缴费的工作时间不视为缴费年限。
(四)提前退休的类别
1、特殊工种提前退休
企业参保员工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
①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作累计满十年的;
②从事井下、高温工作累计满九年的;
③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累计满八年。
2、病退或退职
企业参保员工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办理病退;不具备病退的年龄条件,经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办理退职。
(五)企业养老保险待遇分类
养老保险待遇分为以下两类:
1、按月享受的养老保险待遇(包括养老金、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地方补充医疗保险费)。其中养老金由两大类构成:
(1)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帐户养老金、调节金、过渡性养老金、过渡性调节金。
①基础养老金:以退休时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按缴费每满1年发给1%计算;
②个人帐户养老金:按员工退休时个人帐户积累额除以国家规定的计发月数计算;
③调节金和过渡性养老金:只计发给1992年7月31日前参加工作,且在2006年7月1日以后退休的员工。调节金为300元;过渡性养老金=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享受比例;
④过渡性调节金:只计发给1992年8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且在2011年12月31日以前退休的员工。2007年退休的为250元/月,其后每晚一年退休的递减50元。
(2)地方补充养老保险待遇(仅限本市户籍员工):过渡性补贴、工龄补贴。
①过渡性补贴:只计发给1994年7月前参加工作的本市户籍固定职工、合同制工人,标准是按1994年7月前的缴费年限每满1年给付10元计算。
②工龄补助:只计发给1992年7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本市户籍固定职工、合同制工人,标准是:(本人退休后首月计发的基本养老金+过渡性补贴)×1992年7月31日前的缴费年限×0.5%。
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地方补充医疗保险费的标准:
(1)基本医疗保险费:
①综合医疗保险:退休前具有本市户籍,以其月基本养老金为缴费基数,由养老保险基金按缴费基数的11.5%按月缴交;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具有本市户籍,没有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退休人员,缴费基数由本人在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 60%至300%之间选择执行,由本人按缴费基数的11.5%按月缴交。缴费基数的8.05%计入个人帐户。
②住院医疗保险:由市社会保险机构按月支付养老保险待遇的非本市户籍退休人员参加住院医疗保险,缴费标准为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0.8%。上述费用由市社会保险机构缴交,费用从基本养老保险共济基金列支。
(2)地方补充医疗保险费:
参加综合医疗保险的人员,按其缴费基数的0.5%缴交;参加住院医疗保险的人员,按其缴费基数的0.2%缴交。缴费渠道和缴费方式分别按其缴交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费渠道和缴费方式执行。
2、一次性养老保险待遇。具体是:
(1)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但不满缴费年限的员工:个人帐户积累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并支付一次性生活费。
一次性生活费支付标准:
深户员工:缴费年限每满1年支付1个月的退休时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非深户员工:缴费年限每满1年支付1个月的退休时本市月最低工资。
(2)退休前离开本市的员工:转移养老保险关系或一次性领取个人帐户积累额。
(3)退休前出国或赴港、澳、台地区定居的员工:个人帐户积累额全部退还本人。
(4)员工退休前非因工死亡或退休后死亡的,其供养亲属享受:个人帐户余额、丧葬补助费、一次性抚恤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