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方及时信息更新:2018.7.13 09:01:32
记者昨日从省人社厅获悉,2018 年我省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方案出炉。方案决定从2018 年1 月1 日起,为2017 年12 月31 日前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退休人员增加基本养老金。
据介绍,此次养老金调整是我省企业退休人员连续第14 次调整基本养老金。综合考虑居民消费价格指数上涨和职工工资增长以及养老保险基金支撑能力等因素,我省确定了今年总体调整水平为2017 年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的5%,其中,企业调整幅度为5.5% ,机关事业单位调整幅度为4%。这将进一步缩小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退休人员之间的基本养老金水平相对差距。
按照国家要求及批复,我省既考虑政策的延续性,又兼顾了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的特点,确定了定额调整、挂钩调整、适当倾斜的具体调整办法,定额部分为40元,保持去年标准不变。挂钩部分实行与缴费年限和本人上年12月底基本养老金水平双挂钩,缴费年限每满1年,每人每月增加2元;每人每月增加本人基本养老金水平的1%,这一比例因国家总体调控水平下降而调整。
倾斜部分主要是体现对退休早、养老金水平偏低的高龄退休人员的统筹照顾,对年满70~74 周岁、75~79 周岁、80~84 周岁、85 周岁及以上(截至2017 年12 月31 日)的企业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分别增加140 元、180元、260 元、330 元;对年满70~74 周岁、75~79周岁、80~84 周岁、85 周岁及以上(截至2017年12 月31 日)的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分别增加80 元、110 元、160 元、200元。以前年度调整基本养老金时已经享受过高龄倾斜的人员,达不到上述标准的补齐到上述标准。
记者从省人社厅获悉,目前人社部门正在抓紧核对信息,调度落实资金,畅通发放渠道,尽快将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发放到位。
以下是2017年信息:
2018安徽养老金上调最新消息:暂时还没有公布,目前可以参照2017安徽养老金上调最新消息,届时会在第一时间为您公布2018安徽养老金上调最新消息。
各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直各单位,中央驻皖有关单位:
为贯彻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2017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皖人社发?2017?34号)精神,确保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工作顺利实施,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调整对象
1.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离休人员不参加本次基本养老金调整。
2.机关事业单位调整对象为办理退休手续时机关事业单位在编正式职工。
3.机关事业单位中12月31日前已达到退休年龄(按国家有关规定经批准留任的除外),应当办理但未办理退休手续人员属于调整对象,从办理退休手续次月起执行。
4.企业退休人员中按原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建国前参加工作享受全薪退休的老工人基本养老金调整,按照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政策执行。
5.事转企单位转企前退休人员、国有企业办中小学和国有企业办医院退休人员分别依据有关政策规定,按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或企业退休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政策执行。
二、关于用于挂钩调整的基数
6.企业退休人员用于挂钩调整的基数不包括由社保经办机构代发的各种补贴或补助。
7.机关事业单位9月30日前退休的人员,用于挂钩调整的缴费年限指其本人参加革命工作年限(连续工龄);10月1日后退休人员用于挂钩调整的缴费年限包括其本人9月30日前的参加革命工作年限(连续工龄)和10月1日后的养老保险实际缴费年限。
8.机关事业单位9月30日前退休的人员,用于挂钩调整的基数为本人基本退休费(包括教护基本工资提高10%后打折的部分、提高退休费计发比例的部分、纳入退休费计发基数打折后的警衔津贴和海关津贴、退休后历次增加的基本退休费)、退休人员补贴、教龄津贴、护龄津贴、特级教师津贴以及增加的基本养老金之和;10月1日后退休的人员,用于挂钩调整的基本养老金在按皖政〔2015〕120号文件规定的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计算前,暂按“预发”的退休待遇确定(待遇项目与9月30日前退休的人员相同),待纳入养老保险基金支付时,再按照有关规定重新核定。
三、关于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出生年月和参加革命工作年限(连续工龄)的认定标准
9.对出生年月和参加革命工作年限(连续工龄)的认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以组织审批其退休时确定的出生年月和参加革命工作年限(连续工龄)为准。
四、关于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资金来源
10.未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仍按行政隶属关系和现行经费保障渠道解决,待参保后再按规定结算。
五、其他
11.机关事业单位9月30日前退休的人员,本次调整增加的基本养老金纳入死亡后一次性抚恤费计发基数;10月1日后退休的人员,本次调整增加的基本养老金暂纳入死亡后一次性抚恤费计发基数,待国家和省有关文件明确后再按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