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东新城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决定,从10月1日起,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辽阳市关于调整机关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的实施意见》《辽阳市关于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并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批准,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改革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和津贴补贴制度的重要举措,是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配套措施。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周密安排,精心组织,切实把各项政策落实到位。要严格执行实施意见,认真做好组织实施工作;严格组织人事纪律和财经纪律,确保各项工作平稳顺利进行。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要求,自1月12日起,冻结规范津贴补贴(绩效工资,下同)的增长,各地区、各部门不得自行提高津贴补贴水平和调整津贴补贴标准,要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改革性补贴政策和考核奖励政策。
辽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8月14日
辽阳市关于调整机关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的实施意见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15〕52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调整基本工资标准的办法
从10月1日起,调整公务员基本工资标准,同时将部分规范津贴补贴纳入基本工资。调整后,职务工资标准由现行的340元至4000元分别提高到510元至5250元;级别工资各级别起点标准由现行的290元至3020元分别提高到810元至6135元,其他各级别工资档次标准相应提高(调整后的工资标准见附表1)。将部分规范津贴补贴纳入基本工资后,规范津贴补贴标准相应减少(各职务层次减少额度见附表3),严格按纳入基本工资后剩余的额度执行。
在调整公务员基本工资标准的同时,适当调整机关工人技术等级(岗位)工资标准,同时将部分规范津贴补贴纳入技术等级(岗位)工资(调整后的工资标准见附表2)。将部分规范津贴补贴纳入技术等级(岗位)工资后,规范津贴补贴标准相应减少(各技术等级减少额度见附表3),严格按纳入基本工资后剩余的额度执行。
二、其他有关政策问题
(一)适当提高直接从各类学校毕业生中录用的公务员试用期工资标准。提高后的试用期工资标准为,初中毕业生每月1190元,高中、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每月1220元,大学专科毕业生每月1345元,大学本科毕业生每月1390元,获得双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含学制为六年以上的大学本科毕业生)、研究生班毕业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每月1435元,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每月1580元,获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每月1720元。上述人员规范津贴补贴标准相应减少(减少额度见附表3),严格按纳入试用期工资后剩余的额度执行。
(二)适当提高新参加工作的工人学徒期和熟练期生活费标准。学徒期每月生活费标准为:第一年初中毕业生1190元,技校、职高、高中、中专毕业生1220元,高职专、大学专科毕业生1250元,大学本科及以上毕业生1280元;第二年初中毕业生1220元,技校、职高、高中、中专毕业生1240元,高职专、大学专科毕业生1270元,大学本科及以上毕业生1300元。熟练期每月生活费标准为:初中毕业生1190元,技校、职高、高中、中专毕业生1220元,高职专、大学专科毕业生1240元,大学本科及以上毕业生1260元。上述人员规范津贴补贴标准相应减少(减少额度见附表3),严格按纳入学徒期、熟练期生活费后剩余的额度执行。
三、建立基本工资标准正常调整机制
落实公务员法要求,建立工资调查比较制度,定期开展公务员和企业相当人员工资水平的调查比较,合理确定公务员工资水平。
建立定期调整机关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的制度。今后基本工资标准原则上每年或每两年调整一次,依据工资调查比较结果,综合考虑国民经济发展、财政状况和物价变动等因素确定调整幅度。近期基本工资标准每两年调整一次,参考同期物价上涨幅度、同期企业在岗职工工资增长率等因素,确定工资增长幅度。如遇发生金融危机、重大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基本工资标准延后调整。调整基本工资标准的具体方案,由国家另行制定。
四、经费来源
这次调整机关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所需财政资金,按行政隶属关系和现行经费保障渠道解决。
五、组织实施
(一)各县(市)区要按照本实施意见规定,结合实际情况,拟定本地区调整机关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和将部分规范津贴补贴纳入基本工资的具体办法,按程序报批后组织实施,确保部分规范津贴补贴纳入基本工资工作落实到位。工作人员增加工资,须按干部管理权限,经主管部门(各级党委管理的干部,经党委组织部门)审核,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后执行。市、县(市)区机关纳入基本工资前的规范津贴补贴标准应与省政府或市政府批复的标准保持一致,避免出现明纳实不纳或边纳边涨的问题。
(二)各地区、各部门要严格执行本实施意见规定,对违反规定的,按照《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处分规定》(监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审计署令第31号)严肃处理。
本实施意见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辽阳市关于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基本工资标准的实施意见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15〕52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调整基本工资标准的办法
从10月1日起,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同时将部分绩效工资纳入基本工资;没有实施绩效工资的,从应纳入绩效工资的项目中纳入。调整后的岗位工资标准,专业技术人员由现行的550元至2800元分别提高到1150元至3810元,管理人员由现行的550元至2750元分别提高到1150元至3770元,工人由现行的540元至830元分别提高到1130元至1640元;薪级工资标准,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由现行的80元至2600元分别提高到170元至5795元,工人由现行的70元至915元分别提高到150元至1855元(调整后的工资标准见附表1至3)。
将部分绩效工资纳入基本工资后,绩效工资水平相应减少(各岗位等级减少额度见附表4)。管理人员、工人,分别按附表4中各岗位等级对应的减少额度,减少基础性绩效工资。专业技术人员,按岗位等级确定基础性绩效工资标准的,按附表4中各岗位等级对应的减少额度,减少基础性绩效工资标准;按专业技术职务层次确定基础性绩效工资标准的,按附表4中每个职务层次最低岗位等级的减少额度减少基础性绩效工资标准,部分岗位等级绩效工资减少额度低于附表4减少额度的部分,由各单位从奖励性绩效工资中减少。
二、其他有关政策问题
(一)适当提高直接从各类学校毕业生中录用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见习期和初期工资标准。提高后的标准为:初中毕业生每月1190元,高中、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每月1220元,大学专科毕业生每月1345元,大学本科毕业生每月1390元,获得双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含学制为六年以上的大学本科毕业生)、研究生班毕业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每月1435元,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每月1580元,获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每月1720元。上述人员将部分绩效工资纳入见习期和初期工资后,绩效工资水平相应减少(减少额度见附表4)。
(二)适当提高新参加工作的工人学徒期和熟练期生活费标准。学徒期每月生活费标准为:第一年初中毕业生1190元,技校、职高、高中、中专毕业生1220元,高职专、大学专科毕业生1250元,大学本科及以上毕业生1280元;第二年初中毕业生1220元,技校、职高、高中、中专毕业生1240元,高职专、大学专科毕业生1270元,大学本科及以上毕业生1300元。熟练期每月生活费标准为:初中毕业生1190元,技校、职高、高中、中专毕业生1220元,高职专、大学专科毕业生1240元,大学本科及以上毕业生1260元。
上述人员将部分绩效工资纳入学徒期和熟练期生活费后,绩效工资水平相应减少(减少额度见附表4)。
(三)中小学教师、护士的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标准提高10%。
三、建立基本工资标准正常调整机制
落实《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要求,国家建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正常调整机制。今后基本工资标准原则上每年或每两年调整一次,近期每两年调整一次。如遇发生金融危机、重大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基本工资标准延后调整。调整基本工资标准的具体方案,由国家另行制定。
四、经费来源
这次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所需经费,按单位类型不同,分别由财政和事业单位负担。由财政负担的经费,按现行财政体制和单位隶属关系,分别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负担。
五、组织实施
(一)各县(市)区要按照本实施意见规定,结合实际情况,拟定本地区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和将部分绩效工资纳入基本工资的具体办法,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审批后实施。
(二)部分绩效工资纳入基本工资后,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要重新核定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各单位严格按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执行。
(三)各地区、各部门要严格执行本实施意见规定,对违反规定的,按照《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处分规定》(监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审计署令第31号)严肃处理。
本实施意见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