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金也称退休金、退休费,是一种最主要的社会养老保险待遇。即国家有关文件规定:在劳动者年老或丧失劳动能力后,根据他们对社会所作的贡献和所具备的享受养老保险资格或退休条件,按月或一次性以货币形式支付的保险待遇,是造福社会的需要,主要用于保障职工退休后的基本生活需要。养老金本着国家、集体、个人共同积累的原则积累、运作。当人们年富力强时,所创造财富的一部分被投资于养老金计划,以保证老有所养。
7月14日,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印发《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2020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此次养老金调整范围为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含退职人员)。
根据《通知》,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50元,这是第一项调整标准。
在此基础上,第二项调整标准为退休人员按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工龄),每满1年月基本养老金增加1.4元,缴费年限不满1年的记为1年(缴费年限计算到月),同时,按本人12月的基本养老金为基数,每月再增加1.5%。
第三项调整标准向70岁以上老人倾斜。《通知》指出,对12月31日前年满70周岁以上(含70周岁)至80周岁以下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基本养老金23元;对12月31日前年满80周岁以上(含80周岁)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基本养老金34元。
此次调整养老金标准依旧充分照顾艰苦边远地区。根据《通知》,在上述三项调整标准的基础上,桑植县、江华瑶族自治县、城步苗族自治县、麻阳苗族自治县、新晃侗族自治县、通道侗族自治县、吉首市、泸溪县、凤凰县、花垣县、保靖县、古丈县、永顺县、龙山县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基本养老金8元。
《通知》还明确规定,对基本养老金偏低的企业退休军转干部,继续按照规定予以倾斜,认真落实相关解困标准。对于12月31日前已按湘政办发〔2003〕44号文件和湘劳社政字〔2007〕15号文件规定参保的国有农垦企业和农林企事业场所退休人员待遇调整办法和标准同上。
《通知》强调,提高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体现了党和国家对广大退休人员的亲切关怀。各地区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实施,适当安排经费,确保工作按时顺利完成。
《通知》要求,退休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的工作,各地应抓紧在7月31日以前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