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金也称退休金、退休费,是一种最主要的社会养老保险待遇。即国家有关文件规定:在劳动者年老或丧失劳动能力后,根据他们对社会所作的贡献和所具备的享受养老保险资格或退休条件,按月或一次性以货币形式支付的保险待遇,是造福社会的需要,主要用于保障职工退休后的基本生活需要。养老金本着国家、集体、个人共同积累的原则积累、运作。当人们年富力强时,所创造财富的一部分被投资于养老金计划,以保证老有所养。
调整基本养老金的人员范围和时间
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职)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企业和机关事业单 位退休(职)人员(包括已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五七家属工”,不含符合劳人险(1983)3 号文件规定范围内的建国前参军的企业退休老工人),从2018年1月1日起调整调整基本养老金。
调整办法和标准
●定额调整
1.符合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的建国前参加工作的退休老工人,每人每月增加65元。
2.1949年1月1日至9月30日参加工作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60元。
3.1949年10月1日至1953年12月31日参加工作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55元。
4.1954年1月1日后参加工作、2016年12月31日前退休(职)人员和“五七家属工”,每人每 月增加50元。
5.1月1日至12月31日退休(职)人员,每人每月增加20元
●挂钩调整
1.退休(职)人员符合国家、省规定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特殊工种折算年限 ,下同)每满1年(不足1年按1年计算,下同),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1元。其中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部分,每满1年,每人每月再增加基本养老金1元。
2.退休(职)人员、五七家属工按照本人12月领取的统筹内月基本养老金为基数,按0.8%的比例增加基本养老金。
●倾斜调整
在定额调整和挂钩调整基础上,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分别再按以下标准增加基本养老金:
1.12月31日前,年满70周岁(含70周岁),不满80周岁的退休(职)人员、五七家属工 ,每人每月再增加50元;年满80周岁以上(含80周岁)的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100元。
2.符合国家原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完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国人部发(2006)61号)规定范围内的艰苦边远地区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5元。
3.企业退休军转干部增加基本养老金,在和其他条件相同的退休人员同办法、同标准调整后 ,统筹项目内养老金总额低于调整后省辖市统筹区域企业退休人员统筹项目内月人均养老金水平的,补足到省辖市统筹区域企业退休人员统筹项目内月人均养老金标准。
通知规定,确保在2018年7月底前将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发放到退休人员手中,不得发生新的拖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