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今人口老龄化一直在加剧,农村的养老问题自然也是越发的突出了,农村的养老政策也是在不断的改革,尤其是养老保险,这是农村老年生活的一个保障,能大大的缓解农村的养老的压力,虽然比不上城里面的,但是对于当下的农村养老问题至少是有了不小的改观了,今年农村的养老保险也是有不晓得变化的,一起来看看内蒙古农村养老保险新政策方案解读吧。
近日,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联合下发《内蒙古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办法》,该办法自1月1日起实施。
1、补助对象
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养老金期间死亡的参保人员。
2、补助标准
丧葬补助金标准为12个月的上一年度自治区最低标准基础养老金。已建立丧葬补助办法的地区,补助标准高于本标准的,按原标准执行。
3、申领条件
申领人员应当自领取养老金人员死亡之日起5个月内,到其户籍所在地的社保经办部门办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注销登记。
5个月内办理注销登记的,可以申请领取丧葬补助金;超过5个月未办理注销登记的,不得领取;办理注销登记期间领取养老金的,从其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中扣除。
4、申领程序
申领人员办理注销登记时,应当提供领取养老金人员的死亡证明。社保经办部门对申领人员出具的死亡证明审核无误,填写《内蒙古自治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发放登记表》,办理养老保险注销登记后发放丧葬补助金。
5、资金管理
丧葬补助金由自治区、盟市、旗县(市、区)三级财政共同负担。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基本公共服务领域自治区与盟市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内政发【2018】46号),统一实行自治区本级与盟市分档负担办法,即第一档自治区本级负担30%,盟市、旗县负担70%;第二档自治区本级负担50%,盟市、旗县负担50%;第三档自治区本级负担70%,盟市、旗县负担30%。
丧葬补助金由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平台发放。自治区财政负担部分,参照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中央补助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内财社【2015】2065号),采取“提前预拨+据实结算”,以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运行年度,按年结算。
记者从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获悉,为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综合提高城乡居民待遇水平,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于日前联合下发了《内蒙古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办法》(以下简称为《办法》)。该办法自1月1日起实施。
《办法》明确
补助对象为: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养老金期间死亡的参保人员。
补助标准为:按照上一年度自治区规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一次性发放12个月。
补助金额由自治区、盟市、旗县(市、区)三级财政共同负担,并根据盟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由自治区分别负担30%、50%、70%。2018年,内蒙古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为128元,按此标准计算,丧葬补助标准为1536元。
采访中记者了解到,申领人员应当自领取养老金人员死亡之日起5个月内,到其户籍所在地的社保经办部门办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注销登记。5个月内办理注销登记的,可以申请领取丧葬补助金;超过5个月未办理注销登记的,不得领取;办理注销登记期间领取养老金的,从其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中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