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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节农村养老保险新政策_毕节农村养老金计算方法发放标准

发布时间:2023-09-22 03:18:14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毕节市2018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偿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毕节市2018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偿方案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医保”)制度,提高城乡居民医保基金统筹层次,增强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抗风险能力和医疗保障水平,根据《国务院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 号)、《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做好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卫基层发〔2016〕5 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毕节市、黔西南自治州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试点方案>的通知》(黔府办函〔2015〕18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参保范围

2018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为:全市除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外的城乡居民(含在校大学生、因婚暂未入户人员及新生婴儿);外地来我市务工未在原居住地参保的人员;计划或可能在筹资年度生育的胎儿需提前缴费参保。公安机关“三所”羁押人员和监狱服刑人员按《贵州省公安厅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贵州省卫生厅关于公安监管场所被监管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黔公通〔2012〕116号)和《省司法厅 省卫生厅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我省监狱服刑人员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黔司通〔2014〕16号)规定进行实名制参保。

二、筹资标准

2018年个人缴费120元/人/年,各级财政补助标准待国家和省补助政策出台后按规定执行。对精准扶贫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中的大病患者、特困供养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享受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计生“两户”家庭成员、二十世纪六十年代初精减退职老职工、艾滋病人和艾滋病机会性感染者、家庭经济困难的精神病患者、肇事肇祸的精神病患者、低收入家庭中的重病患者、重度残疾人以及80岁以上低保老年人、因医疗自付费用过高导致家庭无力承担的患者等特殊人群的参保金缴纳,按《毕节市提高农村特殊人群医疗救助保障水平促进精准扶贫工作方案(试行)》(毕府办通〔2015〕47号)规定执行。对建档立卡农村贫困人口,除由民政部门、卫生计生部门分别资助当年度个人参保缴费的人群外,其余建档立卡农村贫困人口,当年度个人参保缴费,由当地政府按规定给予补贴,确保建档立卡农村贫困人口100%参合。

三、基金管理

城乡居民医保基金实行市级统筹,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提取风险调节金和拨付大病医保基金后,剩余部分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2018年,根据《毕节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基金市级统筹管理暂行办法》(毕财社〔2017〕14号)的相关规定,风险调节金从当年的城乡居民医保筹资总额中按5%的比例提取,达到当年筹资总额的10%后不再提取。按41元/人标准提取大病医保基金,剩余部分按3:7划分为门诊统筹基金和住院统筹基金。

四、参保待遇

全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障包括:住院统筹(一般住院、住院分娩);门诊统筹(普通门诊、一般诊疗费支付基金、特殊病种大额门诊、慢病门诊);大病统筹。

(一)城乡居民医保住院补偿

1.起付线标准(如表1):

表1.城乡居民医保住院补偿起付线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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