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保险

贺州农村养老保险新政策_贺州农村养老金计算方法发放标准

发布时间:2023-09-17 08:46:18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统筹城乡社会发展,保障农村居民年老后的基本生活,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9〕32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桂政办发〔2010〕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平桂管理区实际,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平桂管理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坚持“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的基本原则,采取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模式,权利与义务相结合,实行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筹资方式及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相结合的养老待遇支付办法。

第三条 新农保由平桂管理区管委负责组织实施。管理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主管新农保工作。组织、宣传、编制、发展改革、公安、民政、财政、国土资源、农业、人口计生、统计、残联等部门按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章 参保范围

第四条 具有平桂管理区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可以在户籍地自愿参加新农保。

第五条 符合参保条件的农村居民持相关证件和材料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或村委会申请参加新农保。

第三章 养老保险费缴纳

第六条 参加新农保的农村居民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目前设为一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五个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

在自治区依据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增长等情况调整缴费档次时,平桂管理区按规定统一调整新农保参保缴费标准。

第七条 有条件的村集体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民主确定。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

第八条 政府对参保人缴费给予缴费补贴,按最低缴费档次缴费的,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30元,每提高一个缴费档次增加缴费补贴5元。

国家和自治区人民政府调整缴费档次时,平桂管理区根据国家和自治区要求作出相应调整。

农村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选择最低缴费档次缴费的,除享受政府缴费补贴30元外,政府还为其代缴部分或全部养老保险费,具体代缴标准为:农村重度残疾人、五保供养对象选择最低缴费档次缴费的,政府予以全额代缴100元;农村低保对象选择最低缴费档次缴费的,政府每年代其缴纳养老保险费50元。对上述缴费困难群体选择最低档次(不含最低档次)以上缴费的,政府不再为其代缴养老保险费。

自治区依据全区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时调整缴费补贴标准时,平桂管理区根据规定对缴费补助标准作相应调整。

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及给农村重度残疾人、五保对象、低保对象代缴养老保险费的资金来源按自治区人民政府桂政办发〔2010〕3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个人账户

第九条 平桂管理区新农保经办机构负责为每个参保人员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第十条 个人账户构成如下:

(一)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

(二)村集体(社区)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缴费资助的资金;

(三)自治区各级政府对参保人缴费补贴资金;

(四)个人账户资金运营或存款利息收入。

第十一条 个人账户实行完全积累,实账管理。个人账户储存额目前每年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利率计息。

第十二条 参保人死亡,其个人账户资金余额,除政府补贴外,一次性支付给法定继承人或其指定受益人,终止其养老保险关系;政府补贴部分余额用于继续支付其他参保人的养老金。

第十三条 个人账户储存额只能用于支付个人账户养老金,除第十二条有关情况外,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挪作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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