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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9-13 18:25:01

现将《湖南省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一二年三月五日

湖南省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实施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31号)、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推进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的意见》(卫办农卫发〔2010〕48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11〕75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加快推行全省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进程(以下简称“一体化管理”),特制定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围绕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基本医疗卫生制度,按照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要求,优化乡村卫生资源配置,创新服务模式,规范服务行为,提升服务能力,满足农村居民基本医疗卫生服务需求,推动农村医疗卫生事业健康持续发展。

二、主要内容

一体化管理是指在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统一规划和组织实施下,以乡镇为范围,对乡镇卫生院和行政村卫生室的设置、人员、业务、药械、财务以及绩效考核等方面予以规范的管理体制。在一体化管理中:乡镇卫生院受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的委托,负责履行本辖区内卫生管理职责,在向村民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的同时,承担对村卫生室的管理和指导职能。行政村卫生室承担行政村的公共卫生服务及一般疾病的初级诊治。

(一)机构设置与建设。

根据区域卫生规划,综合考虑辖区服务人口、村民需求、地理条件及服务半径等因素,本着方便群众和优化卫生资源配置的原则,合理设置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

1、乡镇卫生院设置。原则上每个乡镇设置一所政府举办的卫生院。因乡镇撤并造成当地居民就医不方便的地方,可将原非建制乡镇卫生院改为建制乡镇卫生院的分院,在人、财、物等方面由建制乡镇卫生院统一管理。在不影响当地居民方便就医的基础上,对还独立存在的非建制乡镇卫生院,要与建制乡镇卫生院进行资源整合,取消非建制乡镇卫生院;或就地转为其他非政府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或村卫生室。

乡镇卫生院按功能和规模分为中心卫生院和一般卫生院。中心卫生院是辐射一定区域范围的医疗卫生服务中心,除具有一般卫生院的功能外,还承担对周边区域内一般卫生院的技术指导工作。

按照卫生部等5部门印发的《乡镇卫生院管理办法(试行)》(卫农卫发〔2011〕61号)要求,乡镇中心卫生院统一冠名为××县(市、区)××乡(镇)中心卫生院;一般卫生院(分院)统一冠名为××县(市、区)××乡(镇)卫生院(分院)。

乡镇卫生院只使用一个医疗机构名称,不得使用或加挂其他类别医疗机构的名称。乡镇卫生院的印章、票据、病历本册、处方等医疗文书使用的名称必须与批准的名称一致。乡镇卫生院标识标牌式样由卫生部统一发布、省卫生厅统一监制。

2、村卫生室设置。按照《实施意见》要求,原则上每个行政村只设1所村卫生室,即行政村卫生室。行政村卫生室的法人代表由村卫生室的举办主体决定。行政村卫生室由村委会举办的,由村委会主要负责人担任;行政村卫生室由个人举办的,由相应资质的乡村医生担任,并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对一个行政村设有2个以上村卫生室的(“一村多室”),要按《实施意见》有关规定处理。也可结合实际,确定一个村卫生室为行政村卫生室,纳入一体化管理范畴,其他村卫生室不纳入一体化管理范畴,保留其医疗卫生机构名称,开展基本医疗服务。具体处理方式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结合本地实际自行确定。

对未设置村卫生室的行政村(“空白村”),要按《实施意见》有关规定处理。也可结合实际,对服务人口不足1000人,且居住较分散的行政村,由乡镇卫生院采用定点定期巡回诊疗服务方式,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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