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保险

滨州农村养老保险新政策_滨州农村养老金计算方法发放标准

发布时间:2023-09-16 23:24:22

滨州市对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进行了改革。改革的内容有哪些?具体是怎样实施的呢?本文小编为大家收集了关于滨州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的相关内容,跟着小编一起来了解吧!

滨州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10月前全面启动

9日下午,滨州召开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工作会议,贯彻落实山东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工作会议精神,安排部署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工作。大众网记者从会议上了解到,滨州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工作将于10月1日起全面启动。

参保范围:分类改革后公益一类、二类、三类事业单位

根据政策要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适用于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按国家和省规定,滨州参保事业单位是:分类改革后公益一类、二类、三类事业单位。

正在逐步转企的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以及尚未确定类型的事业单位,凡已参加企业养老保险的,继续参加企业养老保险;没有参加企业养老保险的,暂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已划为生产经营类、但转企改制尚未到位的事业单位,暂时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待转企改制到位后,再按有关规定纳入企业养老保险范围。改革前已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统筹试点的编外人员,已经退休的,可以保留在参保范围内;未退休的,应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离休人员不纳入改革范围。

缴费比例:个人缴纳工资基数8%,单位按缴费基数20%缴费

小编了解到,参保个人以上年度工资收入中的规定项目为缴费工资基数,按8%的比例缴费;参保单位以本单位参保人员缴费工资之和为缴费基数,按20%的比例缴费。

根据规定,现阶段纳入缴费基数的工资项目,要与退休人员的养老金待遇项目相对应,如住房、物业、取暖三项改革性补贴和以精神文明奖为主的奖励性补贴,暂不纳入缴费基数。对纳入缴费基数的特殊岗位津贴,根据规定,凡纳入原退休费计发基数的项目,比如人民警察警衔津贴、教师教龄津贴、护士护龄津贴、特级教师津贴等都要纳入缴费基数,其他特岗津贴暂不纳入。

基本养老金待遇与多因素挂钩,"多缴多得、长缴长得"

基本养老金待遇将由过去的按退休时点工资打折,改革为待遇水平与缴费年限、缴费水平、退休时间等多种因素挂钩,真正体现"多缴多得、长缴长得"。

改革后,基本养老金待遇由两部分组成:

一是基础养老金。以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主要体现了"长缴多得",缴费时间越长,待遇水平越高。

二是个人账户养老金。以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国家统一规定的计发月数,主要体现了"多缴多得",缴费越多,待遇水平越高。改革后,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的待遇不再与在职人员工资调整同步,而是与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统筹安排,逐步建立兼顾各类人员的养老保险待遇正常调整机制,从根本上解决制度不统一、"双轨制"的问题。

改革前后待遇衔接方式为"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中人逐步过渡"

本次改革以10月1日为界限,采取"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中人逐步过渡"办法,确定参保人基本养老金待遇。改革前已经退休的称为"老人",维持原待遇不变,并参加今后的待遇调整;改革后参加工作的称为"新人",退休时执行新的养老金计发办法;改革前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称为"中人",实行过渡性政策,尽量保持待遇水平不降低。具体地说,就是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同时,依据"中人"退休时的视同缴费年限和职务职级(技术职称)对应的视同缴费指数等因素,再计发过渡性养老金。视同缴费年限,是指"中人"改革前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年限;视同缴费指数,遵循改革前后待遇平稳过渡和衔接的原则,由省里统一测算设定,将另行公布。同时,为了保障"中人"待遇平稳过渡,设立10年过渡期。过渡期内,按照"保低限高"的原则,实行新老办法对比,新办法计发待遇(含职业年金待遇)低于老办法的,按老办法补齐;新办法计发待遇高于老办法的,高出部分,分年度按比例予以封顶限制,这样基本上可以保证原有待遇不降低。

获得特殊荣誉称号的工作人员退休时将获一次性退休补贴

根据改革办法,改革后获得省部级以上劳模、有重大贡献的高级专家等荣誉称号的工作人员,在职时给予一次性奖励,退休时不再提高基本退休费计发比例。改革前已获得此类荣誉称号的工作人员,退休时给予一次性退休补贴,资金从原渠道列支。机关事业单位符合原有加发退休费比例条件的其他人员,也按这一规定执行。一次性退休补贴的标准为:退休时本人月基本工资乘以提高的计发比例,再乘以180个月。

同时,参保人员在同一统筹范围内的机关事业单位流动的,只转接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基金。参保人员跨统筹范围转移或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的,既转接养老保险关系,也转移个人账户储存额,并按规定转移部分基金。无论采取哪种转移方式,工作人员转移前后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都连续计算,参保人员的利益都不会受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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