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建立全市统一、城乡一体的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保障居民基本医疗需求,根据《ft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鲁政发〔2013〕31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坚持以下原则: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筹资标准和保障水平与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坚持总体规划、统筹城乡、整合资源、提高效率;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不属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的城乡居民,均应依法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第四条 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市级统筹,在全市范围内统一参保范围和项目、统一缴费标准、统一待遇标准、统一基金管理、统一经办流程、统一信息管理。
第五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全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其所属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具体负责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基金收缴、支付和管理等经办工作。
县市区政府(管委)负责辖区内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组织实施工作。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具体负责辖区内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政策宣传、参保登记、材料审核和基本医疗保险费收缴等工作。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将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督促落实。
财政部门负责政府补助资金的预算安排、资金拨付、基金监督等工作。
教育部门负责组织在校学生(幼儿园)统一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做好参保登记、代收代缴、费用结算等工作。
民政、残联部门负责做好孤儿、特困人员、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享受定期定量救济的 60年代精减退职老职工、重度残疾人等特殊群体(以下统称特殊群体)的确认和参保缴费、医疗救助等工作。
卫生计生部门负责加强定点医疗机构建设,对各级定点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服务行为进行监管,采取措施控制医疗费用过快增长。
食品药品监管、审计、公安、物价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