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是实现党的十八大提出的“全面建成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目标的重要措施,是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部署的社会保障领域重点改革任务的实际行动,是推进新型城镇化和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以及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续社会保障制度的重大举措,也是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重要任务。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晋政发[2014]18号)精神,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基本原则
按照“全覆盖、保基本、有弹性、可持续”的方针,以增强公平性、适应流动性、保证可持续性为重点,全面推进和不断完善覆盖全市城乡居民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坚持和完善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制度模式,巩固和拓宽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资金筹集渠道,完善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相结合的待遇支付政策,强化长缴多得、多缴多得等制度的激励机制,健全服务网络,提高管理水平,为参保居民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
二、参保范围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三、基金筹集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
(一)个人缴费。
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12个档次,以后将依据城乡居民收入增长等情况适时调整缴费档次标准。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
(二)集体补助。
有条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民主确定,鼓励有条件的社区将集体补助纳入社区公益事业资金筹集范围。鼓励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补助、资助金额不超过最高缴费档次标准。?
(三)政府补贴。
政府补贴分基础养老金补贴(出口补)和缴费补贴(入口补)两部分。?
1.基础养老金补贴(出口补)。政府对符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基础养老金。其中,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给予全额补助,省政府提高的基础养老金标准所需资金由省级财政补助或省市县级财政共同补助,市县政府自行提高的基础养老金标准所需资金由市县政府补助。?
2.缴费补贴(入口补)。市、县(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最低补贴标准为:缴100元补30元、缴200元补35元、缴300元补40元、缴400元补50元、缴500元至600元补60元、缴700元至900元补70元、缴1000元至2000元补80元。缴费补贴由市、县(区、市)两级政府共同承担,市政府对参保个人缴费选择100元?400元档次的,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10元;对参保个人缴费选择500元?900元档次的,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20元;对参保个人缴费选择1000元?2000元档次的,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30元;差额部分由各县(区、市)政府补足。有条件的县(区、市)可以提高补贴标准。鼓励和引导城乡居民普遍参保和正常缴费,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不能冲抵个人缴费。个人不缴费的不予补贴,事后追补缴费的也不予补贴。
对重度残疾人、低保户等缴费困难群体,原则上由市、县(区、市)政府为其代缴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市政府代缴标准为每人每年30元,差额部分由各县(区、市)政府补足。
市政府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补助资金的拨付,由县(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联合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提出申请,经两局审核同意后核拨补助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