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市将实施五项社保新政策,即养老保险打破城乡户籍限制、城乡养老保险制度实现无缝转移、下调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下限、农民工失业保险参保缴费和待遇享受与城镇职工一致、明确未达到领取养老金条件人员死亡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过渡性标准。城乡居民可自主选择参加城镇职工或城乡居民社会保险,实现了社会保险城乡一体化。
新政一:养老保险不受户籍限制
根据新政,即日起,我市将彻底打破城乡户籍壁垒,无论城镇户口还是农村户口,只要年满16周岁以上至法定退休年龄内的灵活就业人员,只需携带身份证或户口本,即可在户籍所在地或就业所在地的社保局申请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
新政二:“补差”可自由转移接续
根据新政,从今年12月16日起,我市将实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向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无障碍转移。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只要还未达到领取养老金条件,均可申请向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转移接续,转移后执行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标准和待遇享受政策。申请转移时,还可按转移接续当年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个体参保人员缴费标准,一次性缴纳不超过原正常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的养老保险费。
新政三:缴费基数最低下调至40%
根据新政,从1月1日起,我市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申报下限由60%下调至40%。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用人单位,其职工工资低于上一年度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40%的,缴费基数可按40%申报缴费;高于上一年度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40%的,按实际工资申报缴费,最高不超过上一年度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个体参保人员,可选择上一年度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60%、80%、100%四个缴费基数之一缴费。
新政四:农民工失业保险破除城乡差异
根据新政,从1月1日起,我市将实现农民工失业保险参保缴费、待遇享受标准和城镇职工一致,不再有城乡差异。农民工统一按照用人单位2%、个人1%的缴费比例缴纳失业保险,之前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且未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前后参保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新政五:12月16日起开办在职人员死亡补助
根据新政,从今年12月16日起,市、县社保局将开始办理2011年7月1日《社会保险法》实施后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但未达到养老金领取条件人员的丧葬补助金、抚恤金核发工作。丧葬补助金按死亡时上一年度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职工平均工资的3个月计发。缴费年限满15年的,抚恤金按死亡时上一年度全省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的7个月计发;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抚恤金按死亡时上一年度全省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7×本人缴费年限÷15的标准计发。不足1年按1年计算。
同时,市社保部门提醒广大个体参保人员,2013年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缴费截止时间为2013年12月20日,超过期限将不能补缴,请广大个体参保人员及时到市、县社保经办机构缴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