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保险

渭南农村养老保险新政策_渭南农村养老金计算方法发放标准

发布时间:2023-09-19 13:41:45

一、基本原则

新农保试点的基本原则是“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坚持从农村实际出发,低水平起步,筹资和待遇标准要与经济发展和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坚持个人(家庭)、集体、政府合理分担责任,权利与义务相对应;坚持政府主导和农民自愿相结合,引导农村居民普遍参保;实行县级统筹,对参保居民实行属地管理。

二、任务目标

今年下半年和明年拟定韩城市参加国家级新农保试点,华县、临渭区参加省级新农保试点,以后逐步扩大试点,2020年前基本实现对农村适龄居民的全覆盖。

三、参保范围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可以在户籍地自愿参加新农保。

四、基金筹集

新农保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

(一)个人缴费

参加新农保的农村居民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目前设为一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五个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依据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增长等情况适时调整缴费档次。

(二)集体补助

有条件的村集体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民主确定。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

(三)政府补贴

1.个人缴费补贴

对纳入国家试点的县(市、区),个人缴费部分给予财政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30元,其中省级财政承担15元,市级财政承担2元,县级财政承担13元;对选择300元以上缴费的财政补贴增加10元,400元以上缴费的财政补贴增加15元,500元及以上的财政补贴增加20元,增加财政补贴部分由省、县两级各承担50%;对纳入省级试点的县(市、区),个人缴费部分给予财政补贴,补贴标准与纳入国家试点县(市、区)相同。

2.基础养老金补贴

对纳入国家试点范围的县(市、区)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中央财政全额支付每人每月55元新农保基础养老金;对纳入省级试点的县(市、区)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基础养老金应不低于55元,全部由县级承担。

3.农村残疾人补助

农村残疾人按试点进展纳入新农保范围,享受新农保养老金待遇。对重度残疾人按其缴纳最低标准的保险费给予全额补贴,所需资金由省级负担;其他中度或轻度残疾人参保缴费及补贴标准由县(市、区)确定。

五、建立个人账户

农保经办机构为每个新农保参保人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各级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及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对参保人缴费的资助,全部记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每年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同期存款利率计息。

六、养老金待遇

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支付终身。

纳入国家和省级试点的县(市、区),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

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与现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计发系数相同)。参保人死亡,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除政府补贴外,可以依法继承;政府补贴余额用于继续支付其他参保人的养老金。

七、养老金待遇领取条件

新农保试点地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农村有户籍的老年人,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

新农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不用缴费,可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但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家庭成员应当参保缴费;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按年缴费,也允许补缴(补缴部分财政不予补助),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鼓励中青年农民积极参保、长期缴费,长缴多得。

家庭成员指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

八、待遇调整

根据经济发展、物价变动及政策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新农保基础养老金标准。

九、基金管理

新农保试点县(市、区)要建立健全新农保基金财务会计制度。新农保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核算,按有关规定实现保值增值。

十、基金监督

市县劳动保障部门要切实履行新农保基金的监督职责,制定完善新农保各项业务管理规章制度,规范业务程序,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和基金稽核制度,对基金的筹集、划拨、使用进行监控和定期检查,并定期披露新农保基金筹集和支付信息,做到公开透明,加强社会监督。财政部门要制订新农保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农保基金财务、会计制度。财政、监察、审计部门按各自职责实施监督,严禁挤占挪用,确保基金安全。试点县(市、区)新农保经办机构和村民委员会每年在行政村范围内对村内参保人缴费和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十一、经办管理服务

各县(市、区)政府要加强农保经办机构力量建设,合理安排新农保经费,不断加强信息化管理工作。在现有农保经办机构的基础上,充实人员。完善行政、经办机构,做到政事分开,相互监督,经办机构工作人员可从事业单位、乡镇富余人员中调剂,从大学毕业生中招聘,也可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承担各项新农保经办管理服务工作。新农保机构和工作经费,由各级财政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和有关经费支出标准合理安排,纳入财政预算,不得从新农保基金中提取。开展新农保试点的县(市、区),试点时要同步建立统一的信息网络系统,按照统筹城乡社会保障制度的要求,纳入“金保工程”和信息化建设范围,统一软件,统一工作流程,为农民参保缴费、享受待遇提供高效、便捷、规范服务,确保基金安全和各项业务经办工作顺利推进。

十二、加强组织实施

市政府成立新农保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刘新兴副市长担任,成员单位有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监察局、市残联、市民政局、市劳动保障局、市公安局、市发改委、市统计局等,办公室设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农村社会保险管理办公室,研究制定相关政策并督促检查政策的落实情况,总结评估试点工作,协调解决试点中出现的问题。

试点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充分认识开展新农保试点工作的重大意义,将其列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目标管理考核体系,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履行新农保工作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会同有关部门做好统筹规划、政策制定、统一管理、综合协调等工作。试点县(市、区)要成立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县(市、区)试点工作。

十三、相关制度衔接

原来已开展以个人缴费为主、完全个人账户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老农保)的县(市、区),要在妥善处理老农保基金债权问题的基础上,做好与新农保制度衔接。在新农保试点县(市、区),凡已参加了老农保、年满60周岁且已领取老农保保金的参保人,可享受新农保基础养老金;对已参加老农保,未满60周岁且没有领取养老金的参保人,应将老农保个人账户资金并入新农保个人账户,按新农保的缴费标准继续缴费,待符合规定条件时享受相应待遇。

新农保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农村五保供养、社会优抚、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等政策制度的配套衔接工作,按照国家和省上有关政策执行。

十四、制定试点实施方案和具体实施细则

试点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试点具体实施细则,经省政府新农保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国家试点县(市、区)的实施方案和实施细则经省政府批准后,报国务院新农保试点领导小组备案。

十五、做好舆论宣传工作

建立新农保制度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建设覆盖城乡社会保障体系的重大决策,是应对国际金融危机、扩大国内消费需求的重大举措,是逐步缩小城乡差距、改变城乡二元结构、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重要基础性工程,是实现广大农村居民老有所养、促进家庭和谐、增加农民收入的重大惠民政策。

试点县(市、区)和有关部门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运用通俗易懂的宣传方式,加强对试点工作重要意义、基本原则和各项政策的宣传,使这项惠民政策深入人心,引导适龄农村居民积极参保。要注意研究试点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积极探索和总结解决问题的办法和经验,妥善处理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重要情况要及时向市政府新农保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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