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人社局、财政局、地税局转发了省人社厅、财政厅、地税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完善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规定的通知》(下称《通知》),对灵活就业人员的参保条件、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一次性缴费政策、一次性趸缴政策、办理凭证等作了详细规定,并明确该新规今年5月1日起实施。
参保条件放宽至城乡户籍
《通知》明确在我省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范围,包括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
市人社局有关负责人解释,《通知》实施后,参保条件放宽至城乡户籍,只要是本省户籍灵活就业人员,尚未领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金的,都可在户籍地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新规打破区域之间的限制
《通知》明确,在省内跨市流动就业,且在最后参保地实际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累计满5年的,可在最后参保地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外省户籍灵活就业人员年满55周岁的男士和年满45周岁的女士,且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在我省实际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累计满10年,同时在最后参保地实际缴费累计满5年的,可在我省的最后参保地参保。
无论是本省还是外省户籍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均可在工商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场所所在地,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可申请一次性缴费或趸缴
在一次性缴费方面,《通知》明确本省户籍灵活就业人员男年满45周岁、女年满40周岁之月至《通知》实施之月(即5月)存在未参保缴费时段,且未领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的,可向户籍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一次性缴纳该未参保缴费时段的养老保险费,但一次性缴费的最长年限为:从2006年7月1日起至《通知》实施时间止。
对于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男年满65周岁、女年满60周岁,但缴费年限(含一次性缴费年限)未满15年的,同时符合有关规定的,可按规定申请一次性趸缴养老保险费。
市人社局有关负责人表示,目前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待遇平均每月有1500多元,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金待遇平均每月仅100元。新规实施后,将缩小这种待遇差距,更加体现社会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