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条件
1.参加城乡养老保险的个人,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且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可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2.距规定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逐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
3.距规定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4.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死亡的,从次月起停止支付其养老金。
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标准: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12个档次。
三、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领取待遇官网邮件保留表格保留链接保留粗体(B)保留粗体(S)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支付终身。
四、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补贴标准
1.最低补贴标准缴100元补30元、缴200元补35元、缴300元补40元、缴400元补50元、缴500至600元补60元、缴700至900元补70元、缴1000至2000元补80元。
2.对重度残疾人、低保户等缴费困难群体,由当地政府为其代缴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
2017年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缴费标准
目前我国并未对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缴费标准进行统一规定,由各省市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据往年数据显示,学生、儿童每人每年筹资标准是100元,个人缴纳医疗保险费60元,其余40元由政府补助。重度残疾、享受低保待遇和特殊困难家庭的学生儿童,个人不缴费,医疗保险费全部由政府补助。非从业城镇成年居民按照每人每年560元筹资,缴费和补助标准如下:
1、重度残疾人、享受低保待遇人员、特殊困难家庭人员和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老年人,个人不缴费,医疗保险费全部由政府补助
2、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个人缴纳医疗保险费120元,其余440元由政府补助
3、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个人缴纳医疗保险费330元,其余230元由政府补助。
城镇居民医保缴费方式
1、城乡居民以家庭为单位参保缴费,由其户籍所在村(居)、社区统一收缴,缴各区乡镇、街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所
2、机关、事业单位及各大企业职工家属由单位负责收缴,缴所在区居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
3、在校学生(托幼机构儿童)以学校(托幼机构)为单位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由所属学校(托幼机构)负责参保登记、材料审核、信息录入、费用代缴等工作。其中,已在家庭参保缴费的,由街道(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机构提供参保证明,学校(托幼机构)可不予代收代缴
4、职业技术学院、技师学院等全日制高等学校在校学生由所在高校负责
5、外地户籍常驻本市人员由临时居住地街道办事处负责(外地户籍常驻本市人员的父母或子女须在我市缴纳各项社会保险满2年)
6、享受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的居民、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抚恤定补优抚对象、重度残疾人(一、二级),办理参保手续时,由街道(镇)、村(居)委会分别填写代缴人员名册,经相关部门审核盖章确认后,由各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报同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门核定后拨付至医疗保险经办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