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
第三章缴费标准与基金筹集
第八条市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为全市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三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为全市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费率为10%或15%。
第九条本办法实施时男60周岁、女55周岁以上的城乡居民可在两年内一次性缴纳15年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其中:年龄每超过一年减缴一年费用(不满6个月不计,超过6个月按一年计),但缴费年限不少于5年。参保人员从缴费次月起享受待遇。
第十条本办法实施时男45-60岁、女40-55岁的城乡居民,参保正常缴费达到享受待遇年龄时,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可在本办法实施后两年内选择补缴不足年限的养老保险费;对本办法实施两年后参保或未经许可中断缴费的,达到享受待遇年龄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可延期缴满15年后享受待遇。对不愿延期缴费的,一次性返还个人缴纳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终止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
第十二条设立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其来源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含集体补助)、财政补贴、利息、其它收入。财政补贴资金作为统筹基金。财政补贴标准:市财政以市区参保人数(含享受待遇人数)每人每年不低于60元;区财政以本区参保人数(含享受待遇人数)每人每年不低于120元;县(含乡镇)以本县参保人数(含享受待遇人数)每人每年不低于180元,具体标准由县人民政府确定。各级财政补贴资金要于当年内一次性划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专户。个人缴纳和集体补助的资金全部划入个人账户,同时从统筹基金中按当年个人账户划转额的30%记入补贴账户。个人账户按规定计息,补贴账户不计息。
第十三条农村居民所在的集体经济组织可对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给予适当的缴费补助。 农村居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收入优先用于缴纳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
第十四条达到男60周岁、女55周岁且缴费年限15年以上的参保人员;本办法实施时男60周岁、女55周岁以上按规定缴纳费用的人员,可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第十五条城乡居民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和补贴账户养老金组成。
计算公式为:城乡居民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补贴账户养老金。 基础养老金:45元/月。
个人账户养老金:本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
补贴账户养老金:本人补贴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
计发月数为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
芜湖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实施细则
五、与原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衔接 参加原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尚未享受待遇的人员,对自愿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缴费折算月数为:原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缴费积累额÷选定月缴费标准的整数部分。
参加原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已享受待遇人员,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后,待遇偏低的,可选择一次性缴费。在享受原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的基础上,加发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繁昌县农村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 第六条新农保个人年缴费标准,不低于本县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10%,缴费标准可随经济发展逐步提高。具体标准由县劳动和社会保障会同财政部门测算后,报县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七条建立新农保基金,基金来源包括:
(一)参保人员缴纳的保险费;
(二)县、镇两级政府的保险费补贴;
(三)上级政府安排的专项补贴;
(四)新农保基金利息及其它收入。
县镇财政分别按参保人员每年每人120元和60元的标准,对新农保基金进行补贴。补贴标准可随经济发展水平予以调整,由县劳动和社会保障会同财政部门测算后,报县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八条建立农村居民参保人员个人缴费账户和个人缴费补贴账户,个人缴纳的保险费全部记入个人缴费账户并计息,个人缴费补贴账户由新农保基金按个人缴费额的30%予以建立,补贴账户资金不计息。
第九条参保人员须缴费15年以上,方可享受新农保待遇。对缴费不足15年的,可采取延期或补交方式补足缴费年限。
第十条参保人员男超过60周岁,女超过55周岁的,按15年缴费标准进行补交,年龄每超过一年缴费年限可扣减一年,但最低不得少于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