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答: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之所以被称为新农保,是相对于以前各地开展的农村养老保险而言。过去的老农保主要是农民自己缴费,实际上是自我储蓄的模式,而新农保最大的特点是采取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相结合的模式,有三个筹资渠道。它是继取消农业税、农业直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等一系列惠农政策之后的又一项重大的惠农政策。
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意义是什么?
答: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确保农村居民基本生活,实现农民基本权利,推动农村减贫和逐步缩小城乡差距,维护农村社会稳定意义重大,推动社会和谐,同时对改善心理预期,促进消费,拉动内需也具有重要意义。
新农保制度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答:新农保制度的基本原则是“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坚持从农村实际出发,低水平起步,筹资标准和待遇标准要与经济发展及各方面的承受能力相适应;坚持个人(家庭)、集体、政府合理分担责任,权利与义务相对应;坚持政府主导和农村居民自愿相结合,引导农村居民普遍参保;实行属地管理;实行与其他养老保险的有机衔接和合法转移。
参加新农保的的范围和对象是什么?
答:年满16周岁、不是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均可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年满60周岁、符合相关条件的参保农民可领取基本养老金。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参保登记手续如何办理?
答:符合参保条件的农村居民需携带户口本和居民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到户籍所在地村委会提出参保申请,选择缴费档次,填写《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登记表》,若本人无法填写,可由亲属或村协办员代填,但必须本人签字、签章或留指纹确认;村协办员检查参保人员的相关材料是否齐全,在《参保表》上签字、加盖村委会公章,并将《参保表》、户口本及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等材料报乡镇事务所;乡镇事务所对参保人员的相关材料进行初审,无误后及时将参保登记信息录入新农保信息系统,在《参保表》上加盖乡镇事务所公章,将《参保表》、户口本及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等一并上报县社保机构;县社保机构对其进行复核,无误后,对登记信息进行确认,同时为其建立个人账户,及时将有关材料签章后分类留存,归档备案。
参保农民个人缴费有哪些规定?
答:参保人应按年缴纳养老保险费,每年1月至10月为缴费期,年度缴费截止日期为10月31日。参保人应于每年缴费截止日前,将当年的养老保险费存入指定金融机构发放的银行存折。目前年缴费标准设为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5个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
集体对参保人如何补助?
答:有条件的村集体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民主确定。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有能力的乡村企业对其务工的农村居民参保缴费应给予补贴,补贴标准由乡村企业民主确定。
政府对参保人如何补贴?
答:地方政府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30元;对农村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由地方政府为其每年代缴81元的养老保险费。重度残疾人的认定办法按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有关部门的规定执行。
参保人员享受基础养老金的范围和标准
答:参保人已按规定缴费的,年满60周岁下月起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参保人所在县区新农保办法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的农村居民,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老年人,不用缴费,可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但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应当参保缴费。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
享受老年农民基础养老金人员如何领取待遇?
答:符合领取基础养老金的人员要填写《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登记表》,附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由所在村委会报乡镇劳动保障事务站审核;县级新农保经办机构或指定的金融机构发给《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领取存折》,在较近的金融机构按月领取养老金。
对不同年龄段人员缴费有哪些具体规定?
答:新农保制度实施时,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参保人,可按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得超过15年;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个人账户包含哪些信息?
答:县区农保经办机构为每位参保人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账户用于记录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其他补助及利息。记录项目包括:个人基本信息、缴费信息、养老金支付信息、个人账户储存额信息、转移接续信息、终止注销信息等。个人账户储存额目前每年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利率计息。个人账户储存额从缴费的次月起计息,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结息年度。
养老金待遇如何计算?
答: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与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基础养老金,中央财政支付每人每月55元,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例如:个人缴费每年选择100元,政府每年补贴30元,缴费15年,平均年利率按3%计算,到60周岁时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应为2417.86元,则其月应领养老金为72.40元。)
个人帐户如何建立,其记载内容有哪些?
答:县级农保经办机构为每个新农保参保人员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集体补助以及对口帮扶乡村单位、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缴费的资助,地方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全部记入个人账户。
个人帐户储存额如何计息公布?
答:个人账户对账单记录历年个人账户储存额,个人账户储存额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储蓄利率计息,按年度定期公布计息标准,个人账户储存额从缴费的次月起开始计息。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结息年度。个人账户储存额每年通过各村委会向参保人员公布。
参保人员在缴费期间或领取养老金期间死亡的,制度有什么规定?
答:参保人死亡,个人账户储存额尚未领取或未领完的资金,除政府补贴外,可一次性支付给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政府补贴的余额用于继续支付其他参保人的养老金。
原老农保制度与新农保制度如何衔接?
答:新农保制度实施时,对已参加了老农保、年满60周岁且已领取老农保养老金的参保人,可同时享受新农保基础养老金。对已参加老农保、未满60周岁且没有领取老农保养老金的参保人,应将老农保个人账户资金并入新农保个人账户,按新农保的缴费标准继续缴费,待符合规定条件时享受新农保待遇。
特殊人群是否可以同时享受新农保待遇?
答:享受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持政策、农村五保户供养、社会优抚等政策制度的人群,在新农保制度实施时,按照只能叠加、不许冲销的原则,继续享受原待遇。如本人参加新农保,可同时享受新农保各项待遇。
新农保人员保险关系如何转移接续?
答:新农保参保人跨县转移的,可将其新农保关系及个人账户资金转入新的参保地,按新参保地有关规定核算,享受相应待遇;转入地尚未开展新农保的,将其新农保关系及个人账户资金暂存,待条件成熟后转移。
如何对参保人和新农待遇领取人进行资格认证?
答:县级社保经办机构应按年度对新农保待遇领取人员进行资格认证。定期向享受待遇领取人员发放资格认证通知,规定认证时间和方式,要求提供的相关证明资料。没有通过资格认证的,社保机构应及时停止为其发放养老金,待其补办有关手续后,从停发之日起补发并续发养老保险待遇。
社保机构每年应会同乡镇事务所和村协办员在行政村范围内对参保人员缴费和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天。社保机构应公布举报电话和监督电话,及时受理举报,并对举报情况及时进行处理。属于冒领养老金行为的,县级社保机构应封存被冒领人员的个人账户、追回被冒领的养老金,并按有关规定对当事人和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被征地农民如何参加养老保险?
答:(一)保障对象
1、在城镇规划区内和城镇规划区外的独立矿区、国家重点项目建设区范围内,由当地国土资源部门统一征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有关规定,被征地时享有第二轮土地承包权,被征地后人均农业用地不足以维持基本生活的农民纳入保障范围。
2、具体保障人员经村(居)民大会或村(居)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核准确定。
3、被征地时未满18周岁的人员,不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
4、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民,不再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
(二)养老待遇
1、开始领取养老金年龄为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
2、按规定交足养老保险费的被征地农民,达到领取年龄的次月开始按月领取养老金,直至身亡为止。被征地时已达到领取年龄的人员,一次性缴清养老保险费后次月开始按月领取养老金。参保缴费时未达到领取年龄的人员,年龄每相差一岁,达到领取年龄时,养老金领取标准增加2.5%。
3、养老金由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负责通过邮局、银行等社会化发放渠道按时足额发给参保者本人。
4、养老金待遇水平不低于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根据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变动适时调整。调整方案由县(市、区)劳动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报县(市、区)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5、参保人迁往外地定居,可将养老保险关系留在本地,也可退出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
6、被征地农民在城镇各类企业就业,企业应为其办理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后又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可退出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也可经新就业企业的年金理事会同意,将参保资金转入企业年金。
7、建立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前,已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原个人账户不变,达到领取年龄后,相应的养老金领取额可与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应享受的领取额合并,统一发放。也可退出原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只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
8、参保人员死亡,其个人账户本息余额一次性结清,由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继承。无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的,按月领养老金标准的二个月计发丧葬费。
9、参保人员退出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其个人账户本息余额一次性退还本人。
(三)基金筹集
1、按照个人交纳一部分、集体补助一部分、政府承担一部分的原则筹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资金,筹资额度以参保人达到退休年龄后养老金待遇不低于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确定。筹资比例按个人缴纳部分不超过筹资额的30%,集体补助部分不低于筹资额的40%,政府承担部分不低于筹资额的30%分担。筹资比例县(市、区)政府可根据当地实际作适当调整。
2、养老保险费个人缴纳部分从征地安置补助费中抵缴;集体补助部分从土地补偿费中列支;政府承担部分从土地出让金中列支。
3、养老保险费个人缴纳部分和集体补助部分由村(居)委会从征地安置补助费和土地补偿费中提留,交到县(市、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
养老保险费政府承担部分由财政部门按时足额划转到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
4、已到领取年龄人员的养老保险费个人缴纳部分和集体补助部分,必须一次性缴清;未到领取年龄人员的养老保险费个人缴纳部分和集体补助部分,原则上一次性缴清,确有困难不能一次性缴清的,村(居)委会可与县(市、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签订协议,分二次缴纳,并按银行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补足相应增值收益;分二次缴纳的,首次交费额不得低于应交费额的70%,第二次交费与首次交费的间隔不得超过二年;不能按时履行协议的,将个人缴纳的保险费本息退还本人,同时解除养老保险关系。
5、保险费缴纳标准,经村(居)民大会或村(居)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核准确定。
缴纳养老保险费计算公式:
缴纳标准=12r[(1.025)m-1]/[0.025(1.025)m-1]×应承担的缴费比例
r:养老金月领取标准;
m: 分摊年限。参保人分摊年限为18年,以此为基准,参保人每超过领取年龄一岁,分摊年限减少一年,分摊年限最低不能少于五年。
6、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应根据本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变动适时调整,筹集标准需要调整时,由县(市、区)劳动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调整方案,报县(市、区)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筹资标准调整后,新参加保险人员的养老保险资金筹集应按新的标准执行,标准调整前已参保人员的筹资标准不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