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保险

2019年唐山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缴费标准

发布时间:2023-09-16 20:17:32

根据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和全省企业离退休人员月平均养老金等有关数据的通知》(冀人社字〔2016〕88号)精神: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52409元;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31195元;全省企业退休人员月平均养老金为2232元;全市企业退休人员月平均养老金为2240元。以上述数据为参数计发的社会保险待遇和缴费标准也相应调整。其中,我市灵活就业人员度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标准调整如下:

  一、缴费范围:

  在我市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

  二、缴费标准

  (一)缴费基数及比例:灵活就业人员按我省上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4367.42元)的40%至300%之间选择度基本养老保险月缴费基数,缴费比例为20%。我市主要设置以下缴费档次:

  (二)缴费档次变更: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档次申报或变更后,各月均按已选档次执行;如需变更的,须在社会保险机构公布当年缴费基数、比例后至当年的9月30日之前办理个人缴费档次变更手续,变更后本年度内无法再次变更。

  三、缴费时间及方式:

  (一)选择窗口缴费的灵活就业人员,务于9月30日之前直接到本人参保的社会保险机构窗口进行缴费;

  (二)选择银行批量划款的灵活就业人员,务于9月30日之前将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足额存入本人银行缴费账户。

  因各县、市、区社会保险机构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方式有所不同,具体缴费方式可咨询本人参保的社会保险机构。

  四、温馨提示:

  (一)根据现行政策,灵活就业参保人员当年未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参保人员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录为中断缴费,并且跨年度不能补缴。

  (二)选择批量划款的灵活就业人员,要注意自己的银行缴费账户姓名、身份证号码、银行缴费账户卡(折)号等信息是否与本人身份证、社会保险机构记载的信息一致,本人银行缴费账户是否冻结或注销。如有问题,请及时到银行或到委托的社会保险代理机构说明情况,并及时办理相关信息变更手续,确保缴费成功。

  (三)灵活就业人员将保费存入本人银行缴费账户时,要考虑到银行收取的存折(卡)年费、小额手续费等相关费用以及社会保险代理机构收取的代理费用(具体标准可向银行或代理机构咨询),防止因存入资金不足而导致扣款失败,造成养老保险中断缴费情况的发生。

  养老保险缴纳基数如何确定

  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由企业和个人共同负担。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原则上应以企业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作为企业缴费基数,但从目前管理水平看,一些地区尚难作到;为此,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暂以企业职工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目前按工资总额和离退休费总额两个基数提取的,应改为按企业职工工资总额一个基数提取。具体缴费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一般不得超过企业工资总额的20%;因特殊情况,确需超过企业工资总额20%的,应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审批。企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在税前列支。

  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费基数

  (1)职工本人以上一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资收入(按统计口径)为个人缴费基数;

  (2)新招职工(包括研究生、大学生、大中专毕业生等)以起薪当月工资收入为缴费基数,从第二年起,按上年实发工资的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

  (3)单位派出脱产学习人员、经批准请长假的职工,保留工资关系的,以脱产或请假的上一年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

  (4)单位派到境外、国外工作的职工,按本人出境(国)上年在本单位领取的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次年按上年本单位平均工资增长率调整缴费基数;

  (5)失业人员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后再就业的职工,以再就业起薪当月的工资收入为缴费基数,从第二年起,按上年实发工资的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

  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上、下限

  职工本人月平均工资低于当地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计算缴费工资基数,即缴费下限;超过当地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计算缴费基数,即缴费上限;超过部分不作为缴费工资基数,也不作为计发基本养老金的基数。其目的是为了缩小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差距,保证低收入职工退休后的基本生活。

  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费比例

  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1997年不得低于本人缴费工资的4%。从1998年起每两年提高一个百分点,最终达到本人缴费工资的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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