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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退休养老金上调,2019年山东退休涨工资最新消息

发布时间:2023-09-19 08:50:55

山东退休养老金上调,山东退休涨工资最新消息

 2015山东省企业退休养老金调整方案最新消息

  山东省的退休养老金会上调吗?很多退休人员非常关心这个问题,下面为大家整理了最新消息。

  编者从山东省财政厅获悉,山东通过清费减税提高企业收入能力,积极推动行政事业单位落实“同工同酬”待遇,连续十年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月人均达到2400元左右。

  山东多措并举,深入推进收入分配改革,加大财政再分配调节力度,着重在补短板、抓规范、促公平上下功夫,努力促进社会和谐。

  大幅增加民生领域投入。调整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加快财政资金退出一般竞争性领域步伐,集中财力保障基本公共服务和民生支出。,山东省一般公共预算中直接用于民生方面的支出达到4168亿元,比上年增长8.7%,高于支出平均增幅1.4个百分点;民生支出占比达到58.1%,比上年提高0.8个百分点,保障了各项民生政策落实,广大人民群众得到更多实惠。

  着力提高城乡居民收入水平。重点加大对“老小孤残”等弱势群体倾斜力度,上调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失业金及残疾人、农村五保对象等补助标准,在建立临时救助、大病保险、资助困难学生等方面也采取了很多减负增收的措施。加大扶贫开发投入,认真落实惠农补贴和粮食最低收购价政策,积极支持农业生产和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促进了农民收入持续较快增长。提高乡镇特别是艰苦边远地区公务人员及教师津贴补贴水平,月人均增加收入300元左右。

  加大区域分配调节力度。区分不同层次、不同特点,完善财政分配政策。健全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制度,落实资金5.34亿元,在继续支持黄河三角洲高效生态经济区和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生态建设的同时,首次将省内跨区域重要河流水源地、城镇重要饮用水水源地及南水北调东线重点水源保护区纳入扶持范围。落实转移支付11.1亿元,支持枣庄市、淄川区、新泰市等资源枯竭城市转型发展,并将博山区纳入国家资源枯竭城市转移支付补助范围。落实革命老区转移支付10.33亿元,促进老区加快发展。落实资金58亿元,集中支持实施“两区一圈一带”战略,进一步完善了区域发展财政扶持政策体系。落实县级基本财力保障奖补资金176.19亿元,比上年增加24.95亿元,重点对52个财政困难县给予扶持,增强基层财政保障能力,促进区域协调发展,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积极规范收入分配秩序。按照“开正门、堵旁门”原则,健全日常公用经费定额标准体系,规范会议费、培训费及奖励经费管理,理顺机关幼儿园等后勤单位管理体制和经费渠道,提高财政分配的科学性、准确性。支持落实带薪休假制度,保障劳动者基本权益。完善住房货币化分配政策,制定了省直无房职工住房补偿等办法,建立健全了住房维修基金。启动住宅物业服务社会化改革,实行物业费由“暗补”改“明补”

  各市人民政府,各养老金保险省直管企业: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7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经省政府同意,并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批准,从1月1日起,调整企业退休、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

  2013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退职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企业退休、退职人员(不含按省政府办公厅鲁政办发〔2011〕64号文件等有关规定,办理一次性补缴参保手续的人员,下同).

  二、调整水平和办法

  (一)普遍调整。对符合条件的退休人员,按以下两部分计算增加养老金;

  第一部分每人每月按统筹所在市(省直管企业)的调整系数乘以170元计算增加。各市(省直管企业)调整系数(见附件1)根据当地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水平、养老金替代率和养老保险基金支撑能力等因素确定。

  第二部分按2013年12月份本人月基本养老金的4.8%计算增加。

  (二)适当倾斜。在普遍调整的基础上,对下列人员再给予适当倾斜:

  1.1949年1月1日至9月30日期间参加革命工作、享受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的薪金制待遇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提高100元。

  2.2013年12月31日前,年满70周岁不满75周岁(以办理退休手续时按规定确定的出生年月计算,下同)、年满75周岁不满80周岁和年满80周岁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分别提高30元、50元和90元。其中,201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达到70周岁、75周岁和80周岁的,每人每月再分别提高220元、130和240元。

  同时具备上述两项条件的退休人员,可重复享受。

  3.企业退休的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包括按规定享受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待遇的),调整基本养老金后,其基本养老金低于统筹所在市(省直管企业)调整后的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的,补足平均水平。

  (三)退职人员的调整办法。对符合条件的退职人员,按退休人员普遍调整的办法分两部分增加养老金。第一部分按统筹所在市(省直管企业)退休人员标准的80%计算增加,第二部分按与退休人员相同的办法增加。

  同时,对符合本通知第二条第(二)款第2项规定的年龄条件的退职人员,参照该项的规定执行。

  三、资金列支渠道

  这次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从统筹基金中列支;未参加社会统筹的,从原渠道列支。

  四、几个具体问题的规定

  (一)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调整范围不含按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建国前老工人。企业建国前老工人基本养老金的调整办法,另行研究制定。

  (二)按本通知调整养老金的退职人员,是指按《劳动保险条例》第13条丙款和原鲁革发〔1972〕143号、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办理退职手续并按月领取退职生活费的人员。

  (三)本人月基本养老金基数,按鲁劳社发〔1999〕82号文件及有关规定执行。

  (四)这次调整基本养老金,一律计算到角,角以下四舍五入。

  五、审批程序

  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时,养老金保险管理工作规范、基础信息齐全准确的,由负责统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直接办理,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尚不具备条件的,可由企业或企业主管部门协助办理。

  这次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对广大企业退休、退职人员的亲切关怀。各市、各部门、各企业一定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认真抓好贯彻落实。要加大资金筹措力度,尽快将增加的养老金发到企业退休、退职人员手中。调整基本养老金工作结束后,各市要写出总结,连同《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汇总表》(见附件2)一并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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