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郑州市人民政府出台《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2010年实施的办法做出调整,并于即日起实施。各档缴费都能领政府补贴,缴费困难政府掏腰包,高龄老人晚年越领越多,户口迁移不会人走钱空等人性化规定成为调整亮点。
变·“档”
缴费档次由10个档次增至16个
2010年1月1日《郑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实施,居民选择参保缴费的档次确定为10个档次。而此次《意见》则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缴费标准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2500元、3000元、4000元、5000元16个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
变·“补”个人缴费政府有补贴困难群体由政府部门代缴
对正常缴费的参保人,政府将给予补贴。其中,年缴100元补60元,年缴200元补65元,年缴300元补70元,年缴400元补75元,年缴500元补80元,年缴600元、700元补90元,年缴800元、900元、1000元补100元,年缴1500元、2000元补150元,年缴2500元、3000元补200元,年缴4000元补230元,年缴5000元补260元。
县(市、区)政府将对重度残疾人或长期贫困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为其代缴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对领证的独生子女父母和农村计划生育双女父母,按市政府有关文件执行,计划生育补贴纳入郑州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统一管理、统一发放。
变·“老”
高龄老人生活补贴档次和补贴金额均增加
2010年实施的《办法》中对于高龄老人的补助,仅分解为70周岁至80周岁、80周岁至100周岁、110周岁以上三个档次。此次《意见》则划分为四个档次,除了年满70周岁至80周岁的补贴标准维持每月20元外,其他档次的补贴均比以前大幅提高。其中,年满80周岁不满90周岁的,每月享受100元补贴;年满90周岁不满100周岁的,每月享受200元补贴;年满100周岁及以上者,每月享受300元补贴。
变·“迁”户籍迁移不影响养老保险关系申请转移可在迁入地办理
《郑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办法》(郑政文〔2009〕316号)出台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在《意见》实施之日前,尚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且符合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条件的,可不用缴费,也可按缴费标准一次性补缴15年的养老保险费。
距规定领取待遇年龄不足15年的,应逐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距规定领取待遇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中断年限可以补缴,补缴年限不享受政府补贴。
在养老保险转移接续和制度衔接方面,《意见》明确规定,参保险人员在缴费期间户籍迁移、需要跨地区转移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的,可在迁入地申请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一次性转移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按迁入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已按规定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无论户籍是否迁移,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
参保范围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具有郑州市户籍,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而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个人,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且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可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支付方式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等构成,支付终身。其中,城乡居民的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138元(含中央、省和地方财政基础养老金补贴)。个人连续缴费满15年或累计缴费满20年后,个人每多缴1年,达到领取待遇条件时,月加发基础养老金2元。
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目前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参保人死亡的,其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可以依法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