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保险

2019年福建福州市退休工资养老金调整如何计算,福州市退休工资养老金调整

发布时间:2023-09-17 18:42:06

福建福州市退休工资养老金调整如何计算,福州市退休工资养老金调整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关于增发企业退休人员中部分群体基本养老金的通知》,本次养老金待遇调整的对象为2013年12月31日前已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的省级统筹企业退休、退职人员。

  调整起始时间为1月1日;月增加标准采取“三个挂钩”,即:与我省物价指数上涨挂钩(福州市增加标准为每人每月47元)、与在岗职工工资增长适当挂钩(每人每月增加标准为110元)、与个人缴费年限适当挂钩(月增加标准按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发给1.5元)。同时,实行普遍调整与特殊调整相结合,对退休、退职前具有高级职称资格且被所在企业聘用的退休、退职科技人员每人每月增发100元;副高级职称的退休、退职科技人员、高级技师资格的退休、退职人员每人每月增发80元;2013年当年满70周岁(含2013年当年办理退休手续的70岁以上人员),在本次基本养老金调整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发40元;2013年度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的企业军转干部,本次调整前月基本养老金低于1850元的,补齐至1850元后再参加的调整。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社厅、财政厅: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6号)精神,经省政府研究,决定从1月1日起,调整我省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的企业退休、退职人员(不含厦门市,下同)基本养老金。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12月31日前已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的省级统筹企业退休、退职人员。
  二、调整时间。从1月1日起。
  三、调整标准。全省月人均增加基本养老金206元。
  四、调整办法。月增加标准由以下四部分构成:
  (一)定额均等增加部分,每人月均增加62元。
  (二)与我省物价指数上涨挂钩部分,月增加标准详见附件1。
  (三)与个人养老金挂钩部分,按本人月发养老金标准的3%调整增加。
  (四)与个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挂钩部分,月增加标准按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发给1.5元。
  缴费年限累计后剩余月数为6个月以内的,按半年计算;7个月以上、不足1年的,按1年计算。退休、退职人员的入伍时间以退休审批时组织认定的为准。
  五、已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的集体企业退休、退职人员和全民合同工等退休人员,1990年底前符合国家、省规定的连续工龄,在本次调整基本养老金时可以按照每年1.5元的标准增发养老金。本条规定仅适用本次养老金调整,不涉及视同缴费年限的认定及其他待遇问题。对于1990年底前已经补缴养老保险费的年限不重复计发。
  六、省级统筹企业离休干部、“5?12退休干部”、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并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规定享受100%退休费的退休工人不纳入本次调整范围。
  七、纳入省直机关事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筹,执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退休、退职人员,待遇调整参照福州市的标准执行;纳入各设区市、县(市、区)机关事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筹,执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退休、退职人员,待遇调整参照所在设区市的标准执行,平潭综合实验区参照福州市标准执行;所需资金由原渠道解决。
  八、这次调整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对广大企业退休人员的关怀。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要按照本《通知》规定的办法和要求,切实加强领导,落实责任,认真做好组织实施工作,确保基本养老金调整政策落实到位。
  九、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各级人社、财政部门应及时向当地政府请示,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应在基本养老金调整工作基本完成后,于4月底前将工作总结上报省政府,并抄送省人社厅、省财政厅。
  附件:1.调整基本养老金物价指数联动增加部分标准表
  2.企业退休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支出计划(普调)

  福建省人民政府
  4月17日

  附件1
  调整基本养老金物价指数联动增加部分标准表
  (单位:元)



福州莆田泉州龙岩三明南平漳州宁德行业单位
增加标准353539374138383457

(注:平潭综合实验区参照福州市标准执行)
  附件2
  企业退休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支出计划(普调)

项目合计行业福州莆田泉州漳州南平三明龙岩宁德
支出计划
(万元)
23297321792650448920212592924630817287151502712153

(注:福州市支出计划含平潭综合实验区)  了解完的情况,下面跟着大学高考小编一起来看看的情况吧!

  关于福建省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通知

  闽政〔2014〕15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7号)精神,经省政府研究,决定从1月1日起,调整我省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的企业退休、退职人员(不含厦门市,下同)基本养老金。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2013年12月31日前已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的省级统筹企业退休、退职人员。

  二、调整时间。从1月1日起。

  三、调整标准。全省月人均增加基本养老金200元。

  四、调整办法。月增加标准由以下三部分构成:

  (一)与我省物价指数上涨挂钩部分(月增加标准详见附件1)。

  (二)与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增长适当挂钩,每人每月增加110元。

  (三)与退休人员个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挂钩,月增加标准按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发给1.5元。

  缴费年限累计后剩余月数为6个月以内的,按半年计算,7个月以上、不足1年的,按1年计算。退休、退职人员的入伍时间以退休审批时组织认定的为准。

  五、已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的集体企业退休、退职人员和全民合同工等退休人员,1990年底前符合国家、省规定的连续工龄,在本次调整基本养老金时可以按照每年1.5元的标准增发养老金。本条规定仅适用本次养老金调整,不涉及视同缴费年限的认定及其他待遇问题。对于1990年底前已经补缴养老保险费的年限不重复计发。

  六、省级统筹企业离休干部、“5.12退休干部”、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并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规定享受100%退休费的退休工人不纳入本次调整范围。

  七、纳入省直机关事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筹,执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退休、退职人员,待遇调整参照本《通知》中福州市的标准执行;纳入各设区市、县(市、区)、平潭综合实验区机关事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筹,执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退休、退职人员,待遇调整参照所在设区市的标准执行;所需资金由原渠道解决。

  八、这次调整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对广大企业退休人员的关怀,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要按照本《通知》规定的办法和要求,切实加强领导,落实责任,认真做好组织实施工作,确保基本养老金调整政策落实到位。

  九、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应及时向当地政府请示,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应在基本养老金调整工作基本完成后,于4月底前将工作总结上报省政府,并抄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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