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保险

2019年河南省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方案

发布时间:2023-09-17 15:05:11

 从今年1月1日起,河南省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再次上调。据悉,此次上调涉及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将多领105元。

  根据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此次调整分为定额调整、挂钩调整、适当倾斜三个层面。定额调整即调整范围内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05元。挂钩调整的内容包括:一是按调整范围内退休人员本人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工龄),每满一年增加2.5元;二是按调整范围内退休人员本人12月份基本养老金(不含取暖补贴)的0.5%增加基本养老金,其中12月份按规定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的人员,以按照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核定的本人月基本养老金为基数计算此项增加额。

  在定额调整、挂钩调整基础上,再适当倾斜,提高下列人员的基本养老金。一是对截至12月31日年满65周岁的高龄退休人员,分年龄段按以下标准每人每月再增加基本养老金:年满65周岁不满70周岁40元;年满70周岁不满75周岁50元;年满75周岁不满80周岁60元;年满80周岁不满85周岁70元;年满85周岁不满90周岁80元;年满90周岁90元。二是按照本通知进行定额调整、挂钩调整和高龄退休人员适当倾斜标准增加养老金后,月养老金仍未达到1000元的退休人员,再增加35元,但增加后不得超过1000元。三是企业退休军转干部在按以上规定调整后达不到所在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企业退休人员平均养老金水平的,补足到所在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企业退休人员平均养老金水平。

  省人社厅养老保险处有关负责人说,此次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所需资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由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直接由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在数据库中增加,实行社会化发放。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由原渠道解决。

  【相关链接】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各省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6号)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并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批准,现就我省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

  从1月1日起,为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企业退休人员增加基本养老金(含退职人员,不含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并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的退休工人,下同)。

  二、调整办法

  (一)定额调整。调整范围内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05元。

  (二)挂钩调整。按以下两部分增加基本养老金:

  1?按调整范围内退休人员本人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工龄),每满一年增加2.5元。缴费年限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2?按调整范围内退休人员本人12月份基本养老金(不含取暖补贴)的0.5%计算增加。12月份按规定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的人员,以按照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核定的本人月基本养老金为基数计算此项增加额。

  (三)适当倾斜。在定额调整、挂钩调整基础上,再适当提高下列人员的基本养老金:

  1?对截止12月31日年满65周岁的高龄退休人员,分年龄段按以下标准每人每月再增加基本养老金:年满65周岁不满70周岁40元;年满70周岁不满75周岁50元;年满75周岁不满80周岁60元;年满80周岁不满85周岁70元;年满85周岁不满90周岁80元;年满90周岁90元。退休人员的年龄计算,以批准退休时确定的出生时间为准。

  2?按照本通知进行定额调整、挂钩调整和高龄退休人员适当倾斜标准增加养老金后,月养老金仍未达到1000元的退休人员,再增加35元,但增加后不得超过1000元。

  3?企业退休军转干部在按以上规定调整后达不到所在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企业退休人员平均养老金水平的,补足到所在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企业退休人员平均养老金水平。

  三、资金来源

  此次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由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直接由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在数据库中增加,实行社会化发放。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由原渠道解决。

  四、工作要求

  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对广大企业退休人员的深切关怀。各地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尽快将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发放到退休人员手中。同时,要通过扩大养老保险覆盖面,加强基金征缴等措施,提高基金支付能力,确保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不得发生拖欠。各地落实情况请于5月10日前书面报告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执行中发现问题,请及时报告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

  本通知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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