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跑业务途中死亡工伤认定遭质疑
一名公司员工外出联系业务时,遭遇交通事故不幸死亡。当社保局作出工伤认定后,用人单位却以该员工是擅自外出,不应认定工伤为由,将社保局告上法院。案件经历一审和二审,近日最终尘埃落定,二审法院判决,社保局作出工伤认定适用法律正确。
外出联系业务遇难
2011年8月,来自陆川县的小伙子李名怀揣创业之梦想,经熟人介绍来到南宁市一家摩托车销售公司做销售员,负责推销摩托车及摩托车的零部件,约定每月保底工资+促销每部车提成。他工作期间没有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
做销售员免不了要去推销产品,拓展业务,完成自己的工作业绩。2012年6月1日,李名驾驶汽车到南宁市马山县的一家车行联系摩托车销售业务。当日下午3时许,他开车返回南宁途中,由于操作不当,导致车辆失控碰撞路边的树木。李名身受重伤,被送到武鸣县人民医院抢救,因伤势过重,抢救无效于当晚去世。
社保局认定为工伤
李名未婚恋便走完了短暂的人生路,这一突如其来的噩耗,让他的父母悲痛不已。李名父母认为,儿子是在出公差时死亡,其供职的摩托车销售公司应当给予相应的工伤待遇,于是提出了请求。不料,摩托车销售公司不但拒绝,还说李名不是他们的员工。李名父母不服,申请劳动仲裁。南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审理后,作出《仲裁裁决书》,认定李名与摩托车销售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2013年4月23日,李名父母向南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南宁市社保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并递交了相关材料,要求认定李名为因工死亡。随后,南宁市社保局依法进行相关调查,并于当年7月11日作出决定,认定李名为工伤。
用工单位不服认定
摩托车销售公司不服南宁市社保局对李名作出的工伤认定,向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法院撤销该认定。公司提出,李名只负责南宁市区的摩托车销售业务,公司从未派他到外地出差联系业务。因此,李名到马山县并非“因工外出”,他返回途中发生车祸死亡,不该认定为工伤。
西乡塘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因工外出”是指职工由于工作需要到本单位以外从事与本职工作有关的工作,外出工作可以是受单位指派,也可以是因工作职责需要自行安排。李名是摩托车销售公司的员工,负责推销摩托车和摩托车的零部件。据马山县某车行的多名员工证实,事发当天上午,李名到他们车行为摩托车销售公司联系业务。因此当天下午,李名从马山县返回南宁市的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导致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