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
(1月29日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公告第4号
《北京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已由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于1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5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了满足居住在家老年人的社会化服务需求,提高老年人生活的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居家养老服务是指以家庭为基础,在政府主导下,以城乡社区为依托,以社会保障制度为支撑,由政府提供基本公共服务,企业、社会组织提供专业化服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志愿者提供公益互助服务,满足居住在家老年人社会化服务需求的养老服务模式。
第三条居家养老服务应当以居住在家老年人的服务需求为导向,坚持自愿选择、就近便利、安全优质、价格合理的原则。居家养老服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为老年人提供社区老年餐桌、定点餐饮、自助型餐饮配送、开放单位食堂等用餐服务;
(二)为老年人提供体检、医疗、护理、康复等医疗卫生服务;
(三)为失能老年人提供家庭护理服务;
(四)为失能、高龄、独居老年人提供紧急救援服务;
(五)利用社区托老所等设施为老年人提供日间照料服务;
(六)为老年人提供家庭保洁、助浴、辅助出行等家政服务;
(七)为独居、高龄老年人提供关怀访视、生活陪伴、心理咨询、不良情绪干预等精神慰藉服务;
(八)开展有益于老年人身心健康的文化娱乐、体育活动。
第四条老年人的子女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扶助、扶养义务的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需要由社会提供服务的,老年人家庭根据服务项目的性质和数量,承担相应费用。
第五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在居家养老服务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将老龄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
(二)将老龄事业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建立与老年人口增长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财政保障机制;
(三)完善与居家养老相关的社会保障制度;
(四)统筹规划、按标准配置社区养老设施;
(五)培育养老服务产业,完善扶持政策,引导、鼓励企业和社会组织开展居家养老服务;
(六)制定服务规范和标准,加强养老服务市场监管和信息网络建设;
(七)加强对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统筹协调,明确各相关部门的职责、任务、完成期限,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