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保险

2019新疆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四)

发布时间:2023-09-15 14:07:44
缴费补贴和基础养老金发放标准,所需资金由地县财政负担。各地在审批或复核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五保供养资格时,按当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规定计发的养老保险待遇,在底前暂不计入家庭收入。对在任的村干部,县(市、区)应适当提高缴费补贴标准,提高部分所需资金由县级财政负担。

  九、基金管理和运营

  将新农保基金和城居保基金合并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完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财务会计制度和各项业务管理规章制度。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独立核算,任何地区、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挤占挪用、虚报冒领。在此基础上,逐步推进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自治区管理。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按照国家统一规定投资运营,实现保值增值。

  十、基金监督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和基金稽核监督制度,对基金的筹集、上解、划拨、发放、存储、管理等进行监控和检查,并按规定披露信息,接受社会监督。财政、审计部门按各自职责,对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实施监督。对虚报冒领、挤占挪用、贪污浪费等违纪违法行为,有关部门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各地州市要积极探索有村(居)民代表参加的社会监督的有效形式,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做到基金公开透明,制度在阳光下运行。

  十一、经办管理服务与信息化建设

  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能力建设,结合本地实际,科学整合现有公共服务资源和社会保险经办管理资源,充实加强基层经办力量,健全乡(镇、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配备工作人员,村(社区)设立协理员,做到精确管理,便捷服务。要注重运用现代管理方式和政府购买服务方式,降低行政成本,提高工作效率。要加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人员专业培训,不断提高公共服务水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认真记录参保人缴费和领取待遇情况,建立参保档案,按规定妥善保存。当地政府要为经办机构提供必要的工作场地、设施设备、经费保障。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不得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中开支。基层财政确实有困难的地区,自治区和各地财政可给予适当补助。  在现有新农保和城居保业务管理系统基础上,整合形成自治区级集中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信息管理系统,纳入“金保工程”建设,并与其他公民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信息资源共享;要将信息网络向基层延伸,实现自治区、地州市、县(市、区)、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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