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保险

2019兰州市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办法实施最新消息(二)

发布时间:2023-09-20 07:02:02
补贴30元。城关区、七里河区、安宁区、西固区财政每人每年补贴70元,红古区、榆中县、永登县、皋兰县财政每人每年补贴40元。

  关系转移:缴费期间随户籍可跨省市区转移

  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在缴费期间户籍迁移、需要跨省市区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可在迁入地申请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一次性转移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按迁入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本省内转移的,可随户籍转移养老保险关系。已经按规定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无论户籍是否迁移,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

  优待补贴:高龄老年人生活补贴共分三档

  根据规定,对城乡居民中一、二级重度残疾人、五保户缴费特困群体,由县、区政府按照最低缴费档次100元为其代缴全部养老保险费;对城乡居民中计划生育“两户”家庭(独生子女领证户和二女节育户),由县、区政府按照最低缴费档次100元为其代缴30元养老保险费。

  此外,将高龄老年人生活补贴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发放范围,合并发放。高龄老年人生活补贴发放标准为:100周岁以上每人每月160元,省级财政承担100元,不足部分由市、县(区)财政各承担50%;90-99周岁每人每月100元,省级财政承担60元,不足部分由市、县(区)财政各承担50%;80-89周岁每人每月50元,由市、县(区)财政各承担50%。

  参保人员死亡,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可以依法继承。已经领取待遇的,从次月起停止支付养老金。建立待遇领取人员丧葬补助金制度,补助标准为中央和省级12个月基础养老金之和,所需资金由省级财政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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