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保险

西安市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解读

发布时间:2023-09-22 02:13:26

西安居民养老保险个人缴费设12档 可跨区转移

  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西安市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办法》从参保与养老保险缴纳、养老保险待遇、转移接续等多方面对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进行了完善。

新办法“合三为一”

  市人社局负责人表示,《办法》的出台,将《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全覆盖的通知》这3个文件整合进《办法》之中,使《办法》成为指导我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的开展的统一、完整、规范的政策依据,并对上述3个老旧文件进行完全替代。

  办法将服务于“2020年前,全面建成公平、统一、规范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与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相配套,充分发挥家庭养老等传统保障方式的积极作用,更好地保障参保城乡居民的老年基本生活”的总目标。办法自《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印发之日(2月21日)起实施,原3个老文件同时废止。

多缴多补 长缴多得

  《办法》扩大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覆盖面,规定凡具有我市行政区域内城乡居民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人员,可在户籍地自愿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个人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12个档次,《办法》建立了养老保险缴纳激励机制,使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

  省和市、区县政府对参保人员缴费提供补贴,多缴多补,对选择年缴费档次200元(含)以下的,补贴30元;选择300元的,补贴40元;选择400元的,补贴45元;选择500元的,补贴60元;选择600元(补贴65元)至900元(含)的,每提高一个缴费档次,补贴增加5元;选择1000元的,补贴100元;选择1500元的,补贴150元;选择2000元的,补贴200元。补贴所需资金由省财政承担50%,市、区县财政各承担25%。新的缴费补贴标准从今年1月1日起执行。

  目前,我市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130元,远高于全省基础养老金每人每月105元的标准。《办法》指出,区县政府还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提高该标准。为体现长缴多得,《办法》还规定,对缴费(不含补缴)满15年人员,每增加1年缴费(不含补缴),每月加发基础养老金5元。

丧葬补助费800元

  《办法》规定,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及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的缴费资助全部记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按国家规定计息。

  按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年满60周岁、达到缴费年限,且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办法》还建立了丧葬补助金制度。从1月1日起,养老保险领取人员死亡的,从次月起停止支付养老金,向其发放800元丧葬补助费,所需资金由省财政承担50%,市和区县财政各承担25%。

  个人账户储存额只能用于支付本人养老金,不得提前支取或挪作他用。参保人年满60周岁时,未达到符合待遇领取条件且不愿补缴的,其个人账户中除政府补贴外的余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参保人死亡,个人账户资金储存额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打破地区险种界限

  《办法》对城乡养老保险跨地区转移、城乡养老与城镇企业职工养老跨险种转移作出规定,打破了地区、险种界限。

  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在缴费期间户籍迁移、需要跨地区转移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的,可在迁入地申请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一次性转移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按迁入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已经按规定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无论户籍是否迁移,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继续在原户籍地领取养老保险待遇。

  《办法》还明确,已享受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待遇的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其被征地养老保障待遇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叠加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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