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保险

江苏省2019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下限调整最新消息

发布时间:2023-09-19 06:49:13

  江苏省2015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下限调整最新消息,即日起,江苏开始执行新的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江苏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下限将从2564元暂时提高到2820元,上限从12820元暂时提高到14100元。今后参保人每月至少要缴的参保费及社保待遇也将相应提高。

  江苏省人社厅下发通知时解释,鉴于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尚未公布,7月1日以后符合条件需要办理退休手续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计算基础养老金使用的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暂时按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4273元计算。待省统计局发布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后,再根据人社厅公布的社会保险有关基数重新计算,并补发差额。

  据了解,参保职工一般按自己的实际工资收入作为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按相关比例每月缴纳各项保险的参保费用。不过,工资收入较低和较高的参保职工,则要按缴费基数下限和上限作为自己的缴费基数。而社保缴费工资的上限和下限,则跟统计部门公布的全省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挂钩。

  以养老保险为例,缴费基数下限从2564元提高到2820元,由于养老保险的个人缴费比例是8%,参保职工每月需多掏(2820-2564)×8%=20.48元。用人单位为每个员工则需多缴养老保险费53.76元(缴费比例为21%)。

  缴费基数下限的提高,让一些收入较低的职工感慨,下月起社保费扣得更多,拿到手的工资更少了。对此,省人社厅特别发了补充说明,考虑到各地私营企业均占有一定比例,且低收入群体客观存在,因此,允许执行上述下限标准有困难的地区作适当调整。其中,在岗职工平均工资高于全省平均工资的地区,缴费工资下限可暂按不低于2564元确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低于全省平均工资的地区,缴费工资下限可暂按不低于2299元确定。

  失业、医疗、工伤和生育保险的缴费工资基数和待遇标准,由省辖市人社部门确定。度社会保险基数正式公布后,从公布之次月起再按新公布的标准执行。记者了解到,目前南京市缴费工资基数和待遇标准尚未确定。

  此外,记者了解到,经省政府同意,7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计息利率确定为3.75%。7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参保人员建立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前按照规定推算的储存额按年利率7.8%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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