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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淮安2019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最新消息

发布时间:2023-09-20 20:40:56

  江苏淮安市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方案出台,参加淮安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在12月31日前办理了退休、退职或按月领取生活费手续的人员,从1月1日起调整基本养老金。具体调整方法分为普遍调整和适当倾斜,以缩小企业退休人员增发额的差距。全市符合此次调整范围的退休人员共有21.06万人。

  普调分为三项,一是退休、退职及领取定期生活费人员每人每月增加40元。二是按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缴费年限。尾数不足1年的,按1年计算。下同),每满1年每月增加3元;月增加额不足45元的,按45元增加。三是按本人本次调整前的月基本养老金(生活费)乘以4%计算增加额,计算额见分进角。

  如某企业退休人员王某,缴费年限35年1月,基本养老金为1988元,其普调第一项为40元,第二项为3×36=108元,第三项为1988×4%=79.52元,按79.6元增加,三项合计40+108+79.6=227.6元。王某调整后月养老金为:1988+227.6=2215.6元。

  为了缩小不同水平退休人员养老金增发额的差距,淮安市将对养老金水平较低的人员给予倾斜。如果按上述3项增加的基本养老金低于210元的,按以下办法再增加一定金额的养老金:本人缴费年限15年及以下的再增加15元;本人缴费年限15年以上的,按本人缴费年限,每满1年每月增加1.5元,并不超过45元。

  如退休人员陈某,缴费年限23年3月,月养老金为1368元,按普调前三项增加金额共为166.8元,达不到210元。再用第四项增加,24×1.5=36元。实际增加为:166.8+36=202.8元。调整后月养老金为:1368+202.8=1570.8元。

  部分退休人员按上述4项增加的基本养老金低于以下水平的,予以补足:调整前月基本养老金3000元以下的,为本人本次调整前月基本养老金的10%;调整前月基本养老金3000元以上的,为3000元以下部分按10%、3001元至4000元部分按6%、4001元至5000元部分按4%、5001元以上部分按2%计算的数额。

  另外,对高龄退休人员给予适当的倾斜。对12月31日前年满70周岁(年龄以办理退休手续时确定的出生年月为准,下同)不足75周岁、年满75周岁不足80周岁以及年满80周岁以上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分别增发40元、60元和80元;上述年龄段退职及领取定期生活费人员,每人每月分别增发30元、50元和70元。

  对基本养老金偏低的企业退休军转干部,根据中央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统一部署,我省继续按照中办发〔2003〕29号文件和苏办发电〔2003〕144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所需资金由原渠道列支。

  另外,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的人员,从7月1日起,参照本文相关规定调整基本养老金或生活费。在此期间到达70、75、80周岁的高龄人员,比照本文高龄增发养老金的相关规定,从7月1日起补差。

  目前,市人社和财政部门正积极筹措资金,确保调资金额及时补发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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