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生
各县(区)教育体育局、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社会事务局,局机关各科室及二级机构,市直属义务教育学校:
根据《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7年义务教育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基一[2017]25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全市2017年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历次全会精神,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为指导,以构建和谐社会,办人民满意的教育为宗旨,以促进教育公平,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为目标,进一步完善招生办法,规范招生行为,严肃招生纪律,做到招生工作科学严谨、高效有序、公开透明、公平公正,确保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平等进入义务教育学校就读。
二、招生原则
(一)坚持相对就近,划片免试的原则。市、区两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根据区域内学校招生规模、学校分布及适龄儿童少年居住情况,合理划定每所公办义务教育学校的招生范围,保证辖区内生源数量与学校招生规模基本适应,保障辖区内每个适龄儿童少年都有一个相对就近的公办学校学位,切实做到招生学区无缝衔接,实现相对就近免试入学全覆盖。
(二)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全面推行义务教育阶段学校“阳光招生”,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三)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市教体局负责市直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工作;各县(区)教体局分别负责本辖区的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工作。
三、招生时间
市区(包括市直、梁园、睢阳、城乡一体化示范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时间为7月15日?20日,任何学校不准提前和延后招生。
各县所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招生报名时间由各县自行确定,但要统一安排在放暑假之后。
四、招生条件
(一)市区常住户口适龄儿童少年。
小学一年级报名须年满六周岁(2011年8月31日以前出生),且具有我市常住户口的适龄儿童,报名时须持户口簿、房屋所有权证、父母身份证、《预防接种卡》等,在规定时间内到所属的义务教育学校履行报名手续;七年级报名须持我市常住户口簿、父母身份证、房屋所有权证、小学毕业证等,在规定时间内到所属的初中学校履行报名手续。
(二)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
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学,坚持“以流入地政府为主,以全日制公办学校为主”的原则。报名时需提供:
1.父母户籍所在地的户口簿、身份证和居住证或一年以上的居住证明。
2.户籍所在地乡(镇)中心学校出具的准予外出就读的证明。
3.父母在商经商或务工证明。经商人员出示本人的工商营业执照(正、副本)及颁发营业执照的工商部门出具的营业执照申请登记表;务工人员出示与用人单位签订的经人社部门备案的劳动合同。
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持上述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到所属的公办义务教育学校报名。有关学校于对材料审验合格后,报教育主管部门审核确认,由教育主管部门统一安排入学就读。相关学校不得拒收,不得收取学杂费和择校费。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享受与当地居民子女同等待遇。各接收学校要将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与城市学生统一管理、统一编班、统一教学、统一安排活动。
(三)农村留守儿童少年。
各县(区)教体局要会同有关部门落实好对农村留守儿童的关爱政策,摸清底数,确保每一名适龄留守儿童少年按时入学;要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帮扶,确保适龄儿童、少年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失学;要通过保障就近入学、建设乡镇寄宿制学校、增设公共交通线路等方式,确保乡村适龄儿童不因上学不便而失学。农村寄宿制学校要优先满足留守儿童的需求。
(四)残疾儿童少年。
各县(区)要认真贯彻执行新修订的《残疾人教育条例》,针对残疾儿童少年的类别和程度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与义务教育招生入学整体工作进行统一安排部署。要积极做好残疾儿童少年的排查摸底工作,广泛动员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入学,健全和完善残疾儿童少年接受教育的保障机制,按照“全覆盖、零拒绝”的要求,以县(区)为单位,根据残疾儿童的实际制订教育安置方案,逐一做好适龄残疾儿童少年的入学安置工作。通过采取随班就读、特教学校就读和送教上门等形式,努力使每一个残疾孩子都能接受合适的教育。示范区的残疾儿童少年到其原行政隶属的县(区)特教学校就读。
(五)军人子女。
按照原商丘市教育局、商丘市军分区政治部印发的《商丘市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实施办法》(政联〔2014〕5号)有关规定安排入学。
五、招生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工作实行县(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各招生学校校长负直接负责,教育纪检部门负监督责任。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坚持依法行政,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具体招生工作方案,明确职责,责任到人,确保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工作顺利进行。同时要加大对义务教育招生工作的监督检查力度,重点监督优质学校、热点学校的招生情况。各级教育纪检部门要进一步完善招生监察工作机制,监督招生有关政策的贯彻落实,依法依纪查处招生工作中的违纪违规事件。各义务教育学校是招生工作责任主体,校长是第一责任人,要根据主管教育部门的统一安排,负责组织做好本校的招生工作。
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九年义务教育。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高度关注接受“私塾”、“读经班”等社会培训机构教育的学生。发现适龄儿童、少年未按《义务教育法》相关规定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学校及教育行政部门要立即落实失学辍学学生劝返、登记和书面报告责任。因身体健康等原因确需暂缓入学的,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向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获批准后方可缓学,不得以在家学习的方式替代国家统一实施的义务教育。
(二)广泛宣传,做好服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义务教育学校要通过报纸、电视、网络、致家长一封信、校讯通等多种形式,面向教师、学生、家长和社会,广泛宣传省、市义务教育招生入学的政策规定,特别是学区划分、报名条件、报名程序、报名时间、咨询和监督电话等。招生期间,市、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各义务教育学校都要设立举报电话、信箱,接受群众投诉和监督;各义务教育学校还要设立招生咨询服务处,明确专人负责,选派熟悉招生政策的同志负责招生咨询工作,及时解答或解决群众提出的问题。采取合理报名方式方法,避免出现家长提前或长时间排队报名的现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义务教育学校要制定招生工作应急预案,明确招生工作具体负责人和联系电话,报送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招生期间,招生工作具体负责人不准关闭手机,确保联系畅通。要畅通反映问题渠道,出现问题,及时处理, 防止积少成多,积小成大。针对社会和群众关注的热点和往年的易发问题,制订好相关预案。对在招生过程中的举报、投诉,按照政策规定进行处理。对在招生中的突发事件,要稳妥处置,及时消除影响稳定和谐的隐患和苗头。
(三)规范招生行为,维护招生秩序。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义务教育学校要认真落实《教育部关于明确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招生有关问题的意见》(教政法函[2013]15号)、《河南省教育厅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河南省审计厅关于治理义务教育阶段择校乱收费的实施意见》(豫教基一〔2012〕81号)、《河南省公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及治理择校管理办法(试行)》(教基一〔2014〕52号)等规定,严禁招收不足龄的儿童;严禁小学招生与“入园”、“入班”挂钩,特别是与各种幼儿园合作或联合招生;严禁采取考试方式选拔生源;严禁擅自提前组织报名招生;未经省教育厅批准,严禁以特长班、实验班、宏志班、兴趣班的名义招生;严禁以各类竞赛、考试证书、荣誉证书或学习等级等作为招生入学依据或参考;严禁通过举办相关培训班或与社会其他教育机构进行合作,提前选拔、特殊培养学生;严禁任何学校和教师为外市来商招生人员提供学生信息和考试场所;严禁拒绝招收符合入学条件的适龄儿童少年,尤其是本学区内具有接受义务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及经上级教育主管部门认定、分配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和各类优抚对象子女入学;严禁收取择校费,或与入学挂钩的赞助费、捐资助学费、共建费等费用;严禁以重点班、实验班等各种名义违规分班。鼓励推行学生电脑随机派位编班,班主任随机抽班。根据河南省基础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编制消除大班额专项规划的通知》(豫基教办〔2016〕5号)精神,要严格控制起始年级班额,不得出现大班额。鼓励有条件的学校实行小班化教学,严禁不顾办学条件,盲目扩大招生规模,出现超大班额。非起始年级如果没有空余学位,严禁接收转学生。否则,不予注册或转入学籍,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招生或接收学校负责。
要严格执行《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和省、市《学籍管理细则(试行)》规定,强化学籍管理的严肃性,严格按照“人籍一致”、“籍随生走”等原则,在规定时限内为学生办理好学籍注册及其他业务。严禁招收新生入学不建立学籍档案、严禁以虚假信息建立学籍、严禁虚拟班级建立学籍、严禁不按规定为接收学生转接学籍档案等行为。同时要充分利用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提前做好生源预测,控制班额,引导学生合理流动,治理择校,控制辍学。
对违反上述规定的,将对有关责任人进行约谈,并视情况给予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对违规收费的学校,校长一律免职)。对学生监护人弄虚作假伪造证件造成学生不能正常入学的,由监护人负责。对招生工作人员帮助学生家长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严肃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