陪产假亦称护理假,一般是指女方在享受产假期间,男方享有一定时间看护、照料对方的权利。现行劳动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并未对陪产假进行明确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25条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陪产假每个省份的天数可能不太一样,下面为你介绍关于山东陪产假的相关知识,希望对你有帮助。
陪产假又称男方护理假,根据《山东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女年满24周岁初次生育的,或者年满23周岁结婚后怀孕的初次生育,为晚育。晚育的初产妇延长产假30天,并给予男方护理假10天。凡符合计划生育法律法规享受假期的人员,视为出勤,不影响工资、奖金及福利待遇。生育二胎,不符合"女方初次生育"条件,不享受晚育假,相对应男方也无护理假。能否领取营养费,必须是所生育二胎符合《江苏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再生育政策,且缴纳了生育保险,具体能否享受,请咨询人力资源和社保部门。
《山东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法》第十二条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给予男方护理假7天。
生育保险待遇领取条件
对我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通称用人单位)和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引、流产医疗费用;计划生育手术费,生育并发症等原因发生的门诊、住院医疗费用,以及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进行审核报销。
1.符合政策生育、引流产(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
2.女职工生育、引流产时,已参加生育保险并连续足额缴费1年以上;
3.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时,所在单位已参加生育保险并为其缴费;
4.生育前6个月以上无工作单位,其配偶已参加生育保险并连续足额缴费1年以上,其配偶可享受男职工生育补助金待遇。
领取失业金期间,生育待遇按失业保险相关规定执行。
已享受居民医保生育报销待遇的,不再享受职工生育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