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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差住宿费报销标准,报销包括哪些费用

发布时间:2023-09-14 20:28:33

差旅费包括哪些费用?

1、交通:出差的车票船票机票。2、车辆费用:如果是自带车辆出差路上的油费过路费停车费。3、住宿费。4、出差目的费用:参加会议有会议费参加培训有培训费。5、餐补。6、市内交通费:目的地的公交出租等费用。7、交通补贴。8、其他补贴。9、杂费行李托运订票费等。

最新差旅费报销标准

1、差旅费核算的内容:用于出差旅途中的费用支出,包括购买车、船、火车、飞机的票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及其他方面的支出。

差旅费

2、一般情况下,单位补助出差伙食费就不再报销外地餐费了,或者报销餐费就不再补助出差伙食费。

3、至于外地餐券不能计入差旅费中,税法上并没有相关的文件规定。

差旅费开支范围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等。差旅费的证明材料包括:出差人员姓名、地点、时间、任务、支付凭证等。差旅费中列支补助按人均100元1天标准以内。

差旅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学校国内差旅费管理,保证出差人员工作和生活需要,根据《湖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湖州市市级机关工作人员差旅费管理规定的通知》(湖财行〔2017〕278号)和国家、省市有关文件要求,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各职能部门、二级学院、直属单位等非独立法人单位(以下统称各单位)。

第三条差旅费是指教职工及其他相关人员因教学、科研和管理等工作需要临时到常驻地(含吴兴区、南浔区、湖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和太湖旅游度假区)以外地区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第四条各单位应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学校工作人员出差必须履行事前审批制度,填写《湖州师范学院出差审批单》。

第二章城市间交通费

第五条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出差人员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客车等公共交通工具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用。

第六条出差人员应严守各项纪律规定,在规定等级内选择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各级别人员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等级详见下表:

公共交通工具

级 别

火车(含高铁、动车、全列

软席列车)

轮船(不包括旅游船)飞机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
省部级、院士及相当职级人员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商务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一等舱头等舱凭据报销
正副厅长、正高级及相当职级人员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一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二等舱经济舱凭据报销
其余人员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三等舱经济舱凭据报销

省级及相当职级人员公务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乘坐同等级公共交通工具。

若确因特殊情况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应说明事由并经所在单位领导批准,在规定等级标准内报销,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七条出差人员乘坐全列软席列车时,原则上应乘坐软座,但在晚8时至次日晨7时期间乘坐时间6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车超过12小时的,经单位领导批准,可以乘坐软卧,按照软卧车票报销。

第八条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公共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相对经济便捷的公共交通工具。确因工作需要自驾车前往的,仅限使用外来科研经费(包括纵向科研和横向科研经费,不含学校配套)可报销相关差旅费,其余经费中不予报销。允许报销的汽油费控制在合理范围内,过路过桥费据实报销,凭住宿费和过路过桥费发票发放伙食补助,不再发放公杂费。

第九条开展野外考察、调研、招生宣传和测试监测等工作,受地理环境和当地条件限制,需要租车前往的,应按学校相关规定租车。一般公务用车原则上向后勤服务中心申请,校外租车的应与对方签订租车协议或合同,做到手续完备,票据合规,发生的租车费用视同城市间交通费据实报销,减半发放公杂费。

第十条出差人员选择自驾车或租车出行的,如发生交通事故等造成车辆损失或与他人发生人身、财产纠纷的,由出差人员自行处理。

第十一条出差人员乘坐飞机的,需按省、市有关规定购买机票。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凭据报销。

第十二条城市间交通费在规定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内凭据报销,因发生城市间交通费而产生的订票费、签转或退票费经审批后可凭据报销。使用学校车辆出差的,用车结算单和内部结算票据作为城市间交通费的报销凭据。

第十三条教职工乘坐飞机、火车、轮船、客车等公共交通工具,学校已统一购买了公共交通意外保险的不再报销交通意外保险费。其他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

第三章住宿费

第十四条住宿费是指出差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农家旅馆等,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五条出差人员因公出差执行分地区、分级别住宿费限额标准,在职务级别对应的出差目的地住宿费限额标准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具体标准见附件1)。

出差人员单次出差,允许在经批准的出差天数和规定的住宿费限额标准之内按实际发生住宿费用的住宿天数统筹使用。

第十六条住宿费按照出差住宿开具的发票,在规定的限额标准内据实报销。

第四章伙食补助费

第十七条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出差人员在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

第十八条出差人员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执行财政部公布的分地区伙食补助费标准,西藏、青海、新疆每人每天120元,其他地区每人每天100元,包干使用。

伙食补助费按出差目的地标准发放,在途期间伙食补助费按当天最后到达目的地标准发放。

第十九条出差人员在途期间,连续乘坐火车超过12小时的,可凭车票每满12小时,加发50元伙食补助费。

第二十条已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负担伙食费用的,不得在学校重复领取伙食补助费。

第五章公杂费

第二十一条公杂费是指出差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含市内机场大巴费、租车费)、机场服务费、打包费、订票费以及打印、复印、传真、寄送资料等发生的费用。

第二十二条公杂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出差人员跨设区市出差公杂费为80元/人•天包干使用,市内常驻地外出差公杂费为60元/人•天包干使用。

出差人员到同一地区(城市)出差10天(包括中途往返天数)及以上的,公杂费均按实际出差天数减半报销。

第二十三条已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负担交通费用的,不得在学校重复领取公杂费。无城市间交通费票据的,公杂费减半报销。

第六章其他相关规定

第二十四条出差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开支差旅费,不得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相关费用按规定使用公务卡结算,无特殊情况,不再预借差旅费。

第二十五条出差人员差旅活动结束后,应在三个月内办理报销手续。差旅费报销时须提供“教职工出差审批单”,填写“湖州师范学院差旅费报销单”,并附上机票、车船票、住宿费发票等各消费点的原始票据。校外租车费报销还须提供租车协议或合同。出差人员出差期间所发生的按规定可以报销的费用,必须连同当次差旅费一次性报销,事后不得再次补报。

第二十六条各单位应当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未经批准的差旅活动,不予报销差旅费。对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超支部分不予报销,由出差人员自理。

第二十七条确因工作需要邀请学者、专家或有关校外人员来校开会、交流、访问或赴外地参加调研,经费由学校承担的,按以下情况对照学校相关标准报销差旅费:

(一)邀请来校参加会议的,按本办法规定报销受邀人员城市间交通费,按学校有关会议费管理规定在会议费中报销住宿费、伙食费、市内交通费等其他费用。

(二)邀请来校交流、访问的,按本办法规定报销受邀人员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三)邀请赴外地参加调研的,按本办法规定报销受邀人员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上述伙食补助费与公务接待费不得重复报销。

第二十八条研究生参与科研活动所发生的差旅费,可按照不超过本办法“其余人员”标准报销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学生实习、实践、参加各类竞赛和学生活动等报销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出差人员应凭住宿费发票和城市间交通费票据领取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仅部分天数有住宿费发票的分段计算补助。

出差人员在出差地有住所(住在自己家里的)或到边远和其他特殊地区无法取得住宿费发票的,由出差人员提供住宿情况说明及其他有关凭据,并经所在单位领导批准,按规定标准报销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其他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情况不予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第三十条出差人员因公出差当天往返的,原则上凭往返城市间交通费票据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第三十一条出差人员经批准到南浔区各乡镇和吴兴区东林镇、埭溪镇、织里镇往返4小时以上出差,且无法回单位或家里用餐的,伙食补助费可在每人每餐40元标准内凭当日餐饮发票报销(1天不超过两餐,早餐不补;已享受会议、培训等公务活动伙食的,不再享受伙食补助);公杂费按每人每天40元标准补助(租车和自驾车出行的按本办法第八、九、十条执行)。确需发生住宿的,住宿费按差旅费限额标准凭据报销。

第三十二条出差人员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参加会议、培训,按规定报销往返(一般指头尾两天)会议、培训地点的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报销时还需提供会议、培训通知等。交纳的会务费、会议注册费、培训费须随差旅费同时报销。如往返(一般指头尾两天)已享受会议、培训伙食者,不得报销伙食补助费。

第三十三条出差人员离开常驻地到外地实(见)习、挂职锻炼、支援工作、集中办公等,在外地工作期间每天的伙食补助费,省外按40元、省内按25元补助,不报销公杂费。已在对方单位领取伙食补助或上级相关部门和学校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不得重复领取。

第三十四条根据上级任务,经批准,工作人员需到西藏、青海、新疆、四川等地支援工作、对口帮扶和挂职工作且在支援地有固定工作场所的,按照浙江省援藏、援青、援疆及援派干部人才有关待遇中规定的生活补助费标准,按月享受补助,不能再按出差标准享受补助。

第三十五条长期派驻外地工作人员离开派驻地因公出差的执行本规定,并按因公出差天数扣除驻外补贴。在派驻地工作期间不得报销差旅费。

第三十六条工作人员因工作调动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由调入单位按照差旅费管理规定予以一次性报销。随迁家属和搬迁家具发生的费用由调动人员自理。

第三十七条经批准出差人员出差期间利用国家法定休息日和节假日就近回家省亲办事的,城市间交通费按不高于从出差目的地返回单位按规定乘坐相应公共交通工具的直线单程票价予以报销,超出部分个人自理;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按实际公务出差天数报销,不予报销绕道和回家省亲办事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公杂费。

第三十八条党员活动、退休活动以及各单位组织的参观考察等集体活动,相关费用在学校支出的,其中交通费按照本办法规定报销,伙食补助费可在每人每餐40元标准内凭当日餐饮发票报销(1天不超过两餐,早餐不补),不发放公杂费。

第七章监督问责

第三十九条各单位应加强对出差人员差旅活动和经费报销的内控管理,对本单位差旅活动负责;出差人员须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合规。各单位负责人(包括项目负责人)、财务人员等应对差旅费报销进行审核把关,对不按规定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各单位应当自觉接受审计部门对出差活动及相关经费支出的审计监督。对不按规定开支和报销差旅费的人员,应严肃追究当事人、审批人等相关人员责任。

第四十条出差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工作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不得接受礼品、礼金和土特产品等。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涉及违规资金的,予以追回,并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一)单位无差旅审批制度或差旅审批控制不严的;

(二)弄虚作假,虚报冒领差旅费的;

(三)违规扩大差旅费开支范围,擅自提高开支标准的;

(四)不按规定报销差旅费的;

(五)已全部或部分由外单位负担,重复报销差旅费的;

(六)报销应由个人承担的差旅费用的;

(七)转嫁差旅费的;

(八)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公杂费等差旅费标准根据省市有关文件适时动态调整。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由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原《关于贯彻执行湖财行108号文件(《湖州市财政局关于转发<浙江省机关工作人员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湖师院发〔2014〕49号)、《关于贯彻执行湖财行〔2016〕31号文件(《湖州市财政局关于转发<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浙江省机关工作人员差旅费有关规定的通知>的通知》的通知》(湖师院发〔2016〕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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