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妥善解决我省原辞退民办教师的社会保障和生活困难问题,我省专门出台了解决原辞退民办教师历史遗留问题的实施意见,对未参加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且健在的原辞退民办教师,按每人1500元的标准由政府提供参保缴费补贴。这是记者今天从省政府办公厅获悉的。
在1992年12月31日以前,经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录用或备案或持有民办教师任用证书(非代课教师任用证),离开教师岗位后再没有被党政机关或国有企事业单位录用的民办教师,不含因刑事犯罪或违反计划生育等政策规定被开除或辞退的民办教师,适用该实施意见。
具体保障措施方面,明确将原辞退民办教师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对未参加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且健在的原辞退民办教师,按每人1500元的标准(即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最低缴费档次每年100元缴15年的额度),由政府提供参保缴费补贴,帮助其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原辞退民办教师达到60周岁后,未领取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且健在的,根据教龄长短,按照每任教1年补助30元的标准计算,按月发放老年生活补助,不满1年的按1年计。对已故的原辞退民办教师,发放一次性抚恤金(每任教1年补助30元的标准×任教年限×20个月)。
认定程序7步骤:
1、个人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有效原始材料原件及复印件。提供的有效原始材料为:原任学校及教育行政部门保存的文件、民办教师任用证、民办教师花名册、工资领取凭证、学校分工或考勤表、任教的荣誉证、民办教师培训证、任教学生毕业合影等能说明工作经历的有效信息材料。
2、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和乡镇认定工作小组对个人提出的申请、教师身份和教龄认定表及相关原始证明材料进行初审。完成初审后报市县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审核。
3、市县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对个人提出的申请和相关证明材料进行全面审核。
4、审核结果在相关城区、乡、村、校进行公示,接受举报监督并查证核实。公示时间为10个工作日。
5、市县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对原辞退民办教师享受待遇人员名单进行确认,并将有关材料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备案。省教育厅负责汇总审核并报送省财政厅。
6、市县专项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审核确认的名单,安排补助资金发放或划转农保经办机构。
7、迁移流动到外市县符合条件的人员,在原任教市县申报,由原任教市县负责做好调查取证、认定、公示和补助发放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