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租赁住房是指由国家提供政策支持,社会各种主体通过新建或者其他方式筹集房源、专门面向中低收入群体出租居住的保障性住房,是一个国家住房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公共租赁住房不是归个人所有,而是由政府或公共机构所有,用低于市场价或者承租者承受起的价格,向新就业职工出租,包括一些新的大学毕业生,包括一些退休老人及残疾人。还有一些从外地迁移到城市工作的群体。那么2018年南宁公租房的申请条件是什么?南宁公租房网上申请流程有哪些?高考升学网整理了以下相关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办理条件
(一)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城镇非低收入家庭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
1.在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实际居住;
2.在本市城市规划区的城镇范围内无自有住房或者家庭人均自有住房建筑面积低于本市住房困难标准(现执行标准为13平方米);
单身人员申请的,还应当年满十八周岁。
(二)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农村家庭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
1.在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实际居住;
2.在本市城市规划区的城镇范围内无自有住房或者家庭人均自有住房建筑面积低于本市住房困难标准(现执行标准为13平方米);
单身人员申请的,还应当年满十八周岁。
(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新就业大中专毕业生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
1.在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实际居住;
2.在本市城市规划区的城镇范围内无自有住房或者家庭人均自有住房建筑面积低于本市住房困难标准(现执行标准为13平方米);
3.自大中专院校毕业次月起计算不满五年。
(四)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外来务工人员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
1.在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实际居住并工作;
2.在本市城市规划区的城镇范围内无自有住房或者家庭人均自有住房建筑面积低于本市住房困难标准(现执行标准为13平方米);
3.在申请当月前三个月内在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或者在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累计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5年(含外地社保转入年限)。
单身人员申请的,还应当年满十八周岁。
(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城市低收入家庭和个人可以申请实物配租或者货币补贴:
1、常住户口登记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城镇范围内,并在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实际居住;
2、经民政部门认定的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城市低收入家庭和个人、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和个人、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现城市低收入家庭和个人人均年收入执行标准是16608元);
3、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无自有住房或者家庭人均自有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3平方米;
4、无自有汽车,无商业、仓储、办公等用房。
申请人单身的,除需要符合前款规定条件外,还应当年满三十五周岁;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个人、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不受年龄限制。
(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以家庭为单位
一个家庭推举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主申请人。主申请人的配偶、未成年子女应当作为共同申请人。与主申请人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抚养关系的其他家庭成员,需要与主申请人共同申请的,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应当作为共同申请人。
主申请人的申请经受理机构受理后,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又提出申请的,受理机构不予受理;与主申请人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抚养关系的其他家庭成员,已经与主申请人共同申请,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又提出申请的,受理机构不予受理,政策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和与其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关系的监护人作为共同申请人提出申请;没有上述监护人的,可以由其他监护人代为申请。
(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
1.正在享受住房保障的;
2.申请其他保障性住房、政策性住房已经受理的;
3.按照有关规定被限制申请资格的。
(八)本市城市规划区包括:
1.青秀区、兴宁区、西乡塘区、江南区、良庆区、邕宁区;
2.经开区、高新区。
注:本市城市规划区不含市辖县、武鸣区、东盟经济开发区。
办理材料
(一)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城镇非低收入家庭申请所需提供的材料
1.南宁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表(B);
2.身份证、户口簿、家庭成员关系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
3.婚姻状况证明(民政部门出具的结婚证、离婚证及经民政部门或档案馆确认的离婚协议、或者法院生效法律文书,验原件收复印件);
4.非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户籍共同申请人按照下列情形提供相应的居住证明等有关材料:
(1)配偶、父母、不在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学校就读的或已经毕业的子女等家庭成员作为共同申请人而非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户籍的,均需要落户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户籍或者提供居住证(武鸣区户籍共同申请人除外)。
(2)学龄前的子女作为共同申请人而非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户籍的,不需要提供居住证,由主申请人在申请表中如实申报是否居住在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
(3)属于学龄段子女作为共同申请人而非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户籍的,需要提供居住证或者在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学校就读的学校证明或学籍证明。
(4)共同申请人属于武鸣区户籍人员的,不需要提供居住证,需要提供居住地社区居委会或村民委员会开具的居住状况证明。
(5)已取得实物配租的非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户籍的共同申请人,在申请续租时,可将户籍落户南宁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或凭公安部门受理居住证的回执单、申报居住登记证明等材料进行缺项受理,但需提供书面承诺,承诺自提交续申请之日起12个月内将居住证补交到公租房审核部门,否则市住房保障部门有权取消保障资格,涉及增加非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户籍共同申请人的,按照上述(1)-(4)点要求提供证明居住情况的有关材料。
(二)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农村家庭申请所需提供的材料
1.南宁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表(B);
2.身份证、户口簿、家庭成员关系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
3.婚姻状况证明(民政部门出具的结婚证、离婚证及经民政部门或档案馆确认的离婚协议、或者法院生效法律文书,验原件收复印件);
4.非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户籍共同申请人按照下列情形提供相应的居住证明等有关材料:
(1)配偶、父母、不在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学校就读的或已经毕业的子女等家庭成员作为共同申请人而非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户籍的,均需要落户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户籍或者提供居住证(武鸣区户籍共同申请人除外)。
(2)学龄前的子女作为共同申请人而非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户籍的,不需要提供居住证,由主申请人在申请表中如实申报是否居住在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
(3)属于学龄段子女作为共同申请人而非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户籍的,需要提供居住证或者在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学校就读的学校证明或学籍证明。
(4)共同申请人属于武鸣区户籍人员的,不需要提供居住证,需要提供居住地社区居委会或村民委员会开具的居住状况证明。
(5)已取得实物配租的非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户籍的共同申请人,在申请续租时,可将户籍落户南宁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或凭公安部门受理居住证的回执单、申报居住登记证明等材料进行缺项受理,但需提供书面承诺,承诺自提交续申请之日起12个月内将居住证补交到公租房审核部门,否则市住房保障部门有权取消保障资格,涉及增加非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户籍共同申请人的,按照上述(1)-(4)点要求提供证明居住情况的有关材料。
(三)新就业大中专毕业生申请所需提供的材料
1.南宁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表(B);
2.身份证、户口簿、家庭成员关系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
3.婚姻状况证明(民政部门出具的结婚证、离婚证及经民政部门或档案馆确认的离婚协议、或者法院生效法律文书,验原件收复印件);
4.主申请人大中专院校毕业证(自毕业的次月起计算不满5年,验原件收复印件);
5.主申请人居住地社区居委会、村民委员会出具的居住状况证明(收原件);
6.非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户籍共同申请人按照下列情形提供相应的居住证明等有关材料:
(1)配偶、父母、不在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学校就读的或已经毕业的子女等家庭成员作为共同申请人而非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户籍的,均需要落户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户籍或者提供居住证(武鸣区户籍共同申请人除外)。如配偶属于大中专院校毕业不满五年的,可以提供毕业证替代居住证。
(2)学龄前的子女作为共同申请人而非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户籍的,不需要提供居住证,由主申请人在申请表中如实申报是否居住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
(3)属于学龄段子女作为共同申请人而非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户籍的,需要提供居住证或者在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学校就读的学校证明或学籍证明。
(4)共同申请人属于武鸣区户籍人员的,不需要提供居住证,需要提供居住地社区居委会或村民委员会开具的居住状况证明。
(5)已取得实物配租的非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户籍的共同申请人,在申请续租时,可将户籍落户南宁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或凭公安部门受理居住证的回执单、申报居住登记证明等材料进行缺项受理,但需提供书面承诺,承诺自提交续申请之日起12个月内将居住证补交到公租房审核部门,否则市住房保障部门有权取消保障资格,涉及增加非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户籍共同申请人的,按照上述(1)-(4)点要求提供证明居住情况的有关材料。
(四)外来务工人员申请所需提供的材料
1.南宁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表(B);
2.身份证、户口簿、家庭成员关系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
3.婚姻状况证明(民政部门出具的结婚证、离婚证及经民政部门或档案馆确认的离婚协议、或者法院生效法律文书,验原件收复印件);
4.主申请人申请当月前三个月内在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或者在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累计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5年(含外地社保转入年限)的社保缴纳证明;
5.非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户籍申请人按照下列情形提供相应的居住证明等有关材料:
(1)主申请人以及非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户籍的配偶、父母、不在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学校就读的或已经毕业的子女等家庭成员作为共同申请人的,均需要落户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户籍或者提供居住证(武鸣区户籍申请人除外)。
(2)学龄前的子女作为共同申请人而非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户籍的,不需要提供居住证,由主申请人在申请表中如实申报是否居住本市。
(3)属于学龄段子女作为共同申请人而非本市城市规划区户籍的,需要提供居住证或者在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学校就读的学校证明或学籍证明。
(4)主申请人、共同申请人属于武鸣区户籍人员的,不需要提供居住证,需要提供居住地社区居委会或村民委员会开具的居住状况证明。
(5)已取得实物配租的非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户籍的申请人,在申请续租时,可将户籍落户南宁市城市规划区范围或凭公安部门受理居住证的回执单、申报居住登记证明等材料进行缺项受理,但需提供书面承诺,承诺自提交续申请之日起12个月内将居住证补交到公租房审核部门,否则市住房保障部门有权取消保障资格,涉及增加非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户籍共同申请人的,按照上述(1)-(4)点要求提供证明居住情况的有关材料。
注:1.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必须作为共同申请人,不在本市居住或者未按要求提供有关居住证明材料的,不列入实物配租保障人口,其他家庭成员未按要求提供居住证明等有关材料的,不得共同申请。
2.申请人提供的居住证应当在有效期内,居住证有效期为一年,以居住证签发日期为起点,公租房申请受理日期为终点计算居住证是否在有效期内。
(五)同时符合条件的城市低收入家庭和个人申请材料:
1.南宁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表(A);
2.广西申请住房救助经济状况核对申报表(本收件由民政部门处理);
3.广西申请住房救助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本收件由民政部门处理)
4.身份证、户口簿、家庭成员关系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
5.婚姻状况证明(民政部门出具的结婚证、离婚证及经民政部门或者档案馆确认的离婚协议、或者法院生效法律文书,验原件收复印件);
6.民政部门出具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证明、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证明(收原件);
7.其他材料。
办理地点
户籍所在地或者实际居住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城区 | 街道办或乡(镇)政府名称 | 联系方式(区号0771) |
青秀区 | 南湖街道办 | 5530886 |
刘圩镇 | 4302248 | |
中山街道办 | 5560135 | |
建政街道 | 5772253 | |
仙葫管委会住建局 | 4780588 | |
新竹街道办 | 5865872 | |
5843407 | ||
长塘镇 | 4270500 | |
南阳镇 | 4321231 | |
伶俐镇建设站 | 4266744 | |
津头街道办 | 5523455 | |
兴宁区 | 民生街道办 | 2869547 |
朝阳街道办 | 2432357 | |
兴东街道办 | 3805030 | |
三塘镇 | 5822331 | |
五塘镇 | 4229877 | |
昆仑镇 | 4257017 | |
江南区 | 福建办 | 4833910 |
江南办 | 4885629 | |
沙井办 | 2349368 | |
江西镇 | 3361199 | |
延安镇 | 4168201 | |
苏圩镇 | 4300916 | |
西乡塘区 | 新阳街道办事处 | 3186757 |
上尧街道办事处 | 3278925 | |
西乡塘街道办事处 | 3822189 | |
金陵镇 | 3359839 | |
西乡塘区 | 华强街道办 | 2869731 |
衡阳街道办事处 | 3109861 | |
坛洛镇规划建设管理站 | 3352653 | |
双定镇 | 3369552 | |
北湖街道办事处 | 3105193 | |
安吉街道办事处 | 3933297 | |
石埠街道办 | 3251979 | |
高新区 | 心圩街道办 | 2755162 |
安宁街道办 | 3185327 | |
经开区 | 金凯街道办 | 4955894 |
那洪街道办 | 2780763 | |
吴圩镇 | 4205283 | |
邕宁区 | 新江镇规建环保安监站 | 4762700 |
蒲庙镇规建环保安监站 | 4727936 | |
那楼镇规建环保安监站 | 4345953 | |
百济镇规建环保安监站 | 4376440 | |
中和乡规建环保安监站 | 4330284 | |
良庆区 | 南晓镇规划建设管理站 | 4105267 |
良庆镇规划建设管理站 | 4750079 | |
那马镇规划建设管理站 | 4770119 | |
那陈镇规划建设管理站 | 4141109 | |
大沙田街道办 | 4502192 | |
玉洞街道办 | 4304966 | |
大塘镇规划建设管理站 | 4120093 |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 8:00-12:00,下午15:00-18:00(夏令时);14:30-17:30(冬令时)
办理时限及费用
40个工作日办结(不含公示时间),不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