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政策

宜昌低保户申请标准及申请条件,低保补助标准

发布时间:2023-09-13 14:11:38

办理条件

城镇低保申请条件

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申请人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当地常住居民或持有非农业户口居民;

2.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注:当地常住居民是指持有当地常住户口、有合法固定居所并在当地长期居住的居民;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关系并共同居住、共同生活的所有家庭成员,包括户籍迁出的在校就读学生。

农村低保申请条件

经县级民政部门审批确认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五保户和特困优抚对象、农村特困户,以及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需要特殊救助的对象。

办理材料

城乡低保申请材料

1.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社会保障卡;

2.职工工资单或工资领取凭证;

3.养老金领取凭证;

4.职工收入情况证明(单位劳动工资、人事部门出具);

5.失业保险金领取情况证明(街道、乡镇劳动服务部门出具);

6.协保人员和再就业特困人员生活补助情况证明(同上);

7.就业或职业培训介绍证明(同上);

8.接受就业服务承诺书或就业双向承诺书(同上);

9.失业人员丧劳鉴定书(区县劳动保障部门出具);

10.残疾人员登记、评定表(区县残联出具);

11.离异家庭子女抚养费证明(区县民政部门或区县法院出具);

12.其它需要提供的材料。

办理流程

城乡低保办理流程

居民申请低保待遇须按照个人申请,乡、镇经办机构调查审核,村民委员会民主评议、公示,县级民政部门审批的程序办理。

1、个人申请。申请享受低保待遇,按属地管理的原则,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本人向常住地(或户籍)所在乡、镇低保经办机构或受委托的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并如实提供以下材料:身份类证件及复印件;收入类证明;凡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但未就业的申请对象,本人需提供有关求职登记证明、培训和推荐就业记录材料。

2、乡、镇经办机构调查审核。乡、镇经办机构对收到的申请和证明材料逐一认真审核,并组织入户调查。基本符合条件的,提交所在村民委员会开展民主评议。符合条件的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不符合条件的,相关资料退回村民委员会,委托村民委员会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村民委员会民主评议。村民委员会根据乡、镇经办机构提交的申请和审核材料,组织民主评议小组进行民主评议,并以无记名方式表决。民主评议无异议后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7-30天。公示无异议的,由乡、镇经办机构工作人员填写《最低生活保障呈报审批表》,连同入户调查情况和其他证明材料报到县级低保工作机构。

4、县级民政部门审批。县级低保工作机构接到上报材料后开展初审,需要再次入户核查的,要迅速组织人员入户核查。初审符合条件的,定期提交民政部门评审委员会(小组)评审。批准享受低保待遇的对象,通知乡、镇经办机构再次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由乡、镇经办机构代发《社会救助证》及银行存折;没有批准的对象,通过乡、镇低保经办机构通知申请人。

低保标准

宜昌市低保标准

2015年宜昌市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指导标准:480元/人/月。

2015年宜昌市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指导标准:3480元/人/年。

宜昌各区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一览

温馨提示:

凡宜昌市城乡家庭人均月收入符合南阳市低保标准的,并具有宜昌市户籍的城乡居民均可到户口所在村(居)委会进行咨询或者提出书面申请,如实填报“最低生活保障金申请表”,并提供家庭收入等有关的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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