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条件
1、持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本市低保标准的,均可申请最低生活保障。
2、户籍所在地为城镇行政区域并且实际居住6个月以上,无承包土地,不参加农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的居民家庭,申请城市低保;其他居民家庭申请农村低保。
3、对于同一户籍家庭具有不同情形的,原则上按家庭实际常住地申请相应的城市或农村低保。
办理材料
1、户籍证明、身份证明、婚姻状况证明、疾病证明、残疾证明、房产证明、房屋租赁协议、土地承包经营证明、就业收入证明;
2、其他需要提供的有关材料。
另:失业人员,应当提供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机构出具的就业失业登记证、培训和推荐就业记录材料;
办理流程
1、申请:
由户主或者其委托代理人以家庭为单位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上述办理材料;
2、受理: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低保经办人员应当对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初步判断基本符合且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
3、审核: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应当自受理低保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情况逐一进行调查核实。
4、审批:
市民政局应当自收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审核意见和相关材料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批意见(不含公示时间)。并将审批意见予以公示。
低保标准
凡南通市城乡家庭人均月收入符合南通市低保标准的,并具有南通市户籍的城乡居民均可到户口所在村(居)委会进行咨询或者提出书面申请,如实填报“最低生活保障金申请表”,并提供家庭收入等有关的证明材料。
南通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农村标准
1、通州区、南通滨海园区、启东市农村低保月度保障标准提高到460元;
2、海门市农村低保月度保障标准提高到505元;
3、如东县、如皋市、海安县农村低保月度保障标准提高到420元。
城镇标准
1、崇川区、港闸区、南通开发区城乡低保月度保障标准以及通州区、南通滨海园区城市低保月度保障标准提高到610元;
2、启东市、海门市、如东县、如皋市、海安县城市低保月度保障标准提高到58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