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做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实施方案的通知。
《方案》提出,通过农村低保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的有效衔接,形成政策合力,对符合低保标准的农村贫困人口实行政策性保障兜底,确保到2020年现行扶贫标准下我市农村贫困人口全部脱贫。
政策
衔接
符合条件的对象纳入建档立卡范围,给予政策扶持
1、符合农村低保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户:按规定程序纳入低保范围。对建档立卡贫困户中的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经个人申请,符合条件的,可按照单人户纳入低保范围。对农村低保对象,低保金按照家庭人均收入与农村低保标准的差额确定,并按月打卡发放。
2、符合扶贫条件的农村低保家庭:按规定程序纳入建档立卡范围,并根据不同致贫原因予以精准帮扶。对不在建档立卡范围内的农村低保家庭、特困人员,各地统筹使用相关扶贫开发政策。
3、贫困户全部纳入医疗救助范围:医疗救助水平按年度住院合规医药总费用(含特殊慢性病门诊)的10%给予救助。低保对象与建档立卡贫困户参加基本医保个人缴费部分,自2017年起由财政给予全额补贴。
4、因意外事故、家庭成员重病等原因致使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建档立卡贫困户优先纳入“救急难”范围,给予临时救助。对遭受特别重大困难,要统筹利用临时救助、特困救助、慈善救助等帮扶方式,保障其基本生活。
5、对农村低保户、建档立卡贫困户中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发放生活补贴,对残疾等级在二级以上,且需长期照护的重度残疾人发放护理补贴,缓解其生活和护理困难。
6、建立公开、便捷、高效的慈善救助对接平台,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慈善事业,支持慈善机构积极开发和实施实物、劳务、智力、精神与心理等慈善救助形式,帮助困难群众解急难。
对象
衔接
健全农村低保制度,完善农村低保对象认定办法
1、统一认定程序。县级民政、扶贫等部门和残联要密切协作,加强农村低保和扶贫开发在对象认定上的衔接,严格履行救助申请、民主评议、审核、审批、公示程序,按照规定程序精准识别农村贫困人口,确保符合条件的农村贫困群众能够获得相应的救助帮扶。
2、完善认定办法。民政、扶贫部门要完善农村低保家庭贫困状况评估指标体系,以家庭收入、财产作为主要指标,同时考虑家庭成员因残疾、患重病等增加的刚性支出因素,综合评估家庭贫困程度。
3、明确对象范围。县级扶贫部门要按照扶贫对象认定标准和程序,将符合条件的农村低保对象,全部纳入扶贫建档立卡范围。民政部门要定期对纳入建档立卡范围的农村贫困人口进行排查摸底,主动发现并及时将新增符合条件的贫困群众按规定程序纳入低保范围。
标准
衔接
进一步巩固低保标准与扶贫标准“两线合一”
1、实现“两线合一”。2018-2020年,进一步巩固农村低保标准与扶贫标准“两线合一”工作,并按照动态调整机制科学调整,使保障标准与全面小康相适应。
2、完善调整机制。各地要按照动态调整机制科学调整,进一步完善农村低保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各市农村低保标准调整后应及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管理
衔接
建立健全严格、规范、透明的标准、程序、核查办法
1、加强动态管理。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会同村(居)委定期、不定期开展走访调查,及时掌握农村低保家庭、特困人员和建档立卡贫困家庭人口、收入、财产变化情况,并及时上报县级民政、扶贫部门。对于通过扶贫支持实现稳定脱贫,收入高于低保标准的,要按规定退出低保。
2、实行分类管理。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按照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规程的通知》(皖民社救字〔2016〕185号)规定,根据低保家庭人口结构和收入来源变化情况,将其分成A、B、C三类,实行分类施保、定期核查,动态管理。
3、规范公示程序。严格执行农村低保和扶贫开发情况公示制度,规范公示内容、公示形式和公示时限等。将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和农村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名单在其居住地公示,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