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秦皇岛市出台并实施《秦皇岛市居住证管理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放宽了居住证申领条件,扩大了居住证持有人可享受的公共服务和便利范围。
《办法》对居住证的申请、受理、审核、签发等全流程进行了规范,对“稳定就业、稳定住所、连续就读”进行了细化;进一步放宽了申领条件,规定“在居住地实际居住已满半年且能够提供有效证明的公民,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申领居住证不受规定的登记时间限制”;增加了“与居住证持有人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夫妻双方父母,在居住地居住登记满半年的,可以在居住地申领居住证”;增加了“出生不满一年的婴儿,可在父(母)的居住证中登记生育情况,与居住证持有人依法享有同等权利”。
《办法》强调了居住证的赋权和服务属性,对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依法享有的权益、服务和便利进行了合并列举和细化。同时,《办法》还按照“不断扩大向居住证持有人提供公共服务和便利的范围”的规定,增加了“在城镇居住的持证人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夫妻双方父母,可以根据本人意愿申请办理居住地常住户口;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享受相关待遇”等多项服务和便利,力争实现“其他相关部门根据本单位职能提供相关的公共服务,使居住证持有人逐步享有与本市户籍人口同等的公共服务和便利。”
根据试行办法第二章 居住证管理:
第七条 公安机关负责居住登记和居住证证件管理工作。用人单位、就读学校及房屋出租人等应协助做好居住登记和居住证申领工作。
第八条 中国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我市居住半年以上,符合在我市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申领居住证。
第九条 公民持本人居民身份证、近期免冠相片及以下证明材料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居住登记,登记已满半年可申领居住证。居住时间自申报居住登记之日起计算。
在居住地实际居住已满半年且能够提供合法有效证明的公民,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不受规定的登记时间限制。
对在我市实际居住半年以上的公民申领居住证时,除应提交上述材料外,还应提供在居住地居住、就业、就读已满半年的合法有效证明。
对符合合法稳定就业或连续就读条件的,需同时提交实际住址的证明材料。
申请人及相关证明材料出具人应对提交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十条 与居住证持有人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夫妻双方父母,在居住地居住登记满半年的,可以在居住地申领居住证;出生不满一年的婴儿,可在父(母)的居住证中登记生育情况,与居住证持有人依法享有同等权利。
第十一条 居住证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签发,公安派出所具体办理。
第十二条 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和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等,可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申领居住证。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办理的,应提供委托人、代办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证件。
第十三条 对符合申领条件、材料齐全的,经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核实后应发放居住证。
对申请材料不全的,公安派出所应一次性告知申领人需要补充的材料。
第十四条 居住证登载的内容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本人相片、常住户口所在地住址、居住地住址、证件的签发机关、签发日期和签注日期。
第十五条 居住证实行签注制度,每年签注1次。
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连续居住的,应当在居住每满1年之日前30日内,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办理签注手续。
逾期未办理签注手续的,居住证使用功能中止;补办签注手续后,居住证使用功能恢复,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的连续居住年限自补办签注手续之日起连续计算。逾期超过1年补办签注手续的,居住证使用功能恢复,但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的连续居住年限自补办签注手续之日起重新计算。
居住证持有人的就业、居住、就读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申领条件的,不予签注。
第十六条 居住证损坏难以辨认或丢失的,居住证持有人应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换领、补领手续。
居住证持有人的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和公民身份号码发生变更或更正的,应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换领手续。
居住证持有人换领新证时,应交回原证。
第十七条 居住证持有人在本市区、县范围内居住地住址发生变更的,应到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变更手续。
居住证持有人离开本市区、县,到其他地方居住的,应向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居住登记,重新申领居住证。
第十八条 首次申领居住证,免收证件工本费。换领、补领居住证,应当缴纳证件工本费。办理签注、变更手续不得收取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