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中心城区集体土地征收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集体土地征收管理,规范集体土地征收程序,依法维护被征收集体土地的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中心城区(指高速公路环线围合区域和城乡一体化示范区所辖的沪陕高速公路以南区域)和市政府批准的重点建设区域(高铁片区等)的集体土地征收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征收集体土地(以下简称“征地”),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程序和批准权限,报经国务院或省人民政府批准,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征为国家所有,并依法、合理予以补偿的行为。
第四条 征地补偿标准按省政府公布的同期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及市政府公布的同期地上青苗和附着物补偿标准执行。
第二章 工作职责及实施主体
第五条 市政府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统筹安排中心城区征地工作。
第六条 市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市中心城区征地工作的指导。市土地储备机构具体负责跟踪、监管区政府(管委会)征地过程中的每个环节,监管核算划拨或出让前的征地成本。
第七条 区政府(管委会)作为征地工作实施主体,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组织区国土资源部门、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实施辖区范围内的征地工作,并做好征地档案管理。
第八条 发展和改革、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公安、监察、农业、民政、城管、林业、审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征地相关工作。
第三章 工作流程
第九条 市人民政府收到征地批准文件后,将已批土地征收工作任务下达到相应区政府(管委会),并抄送市土地储备机构,区政府(管委会)、市土地储备机构依据各自职责开展工作。
征地启动阶段。区政府(管委会)根据上级政府征地批准相关文件及时组织市土地储备机构、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以及区国土资源部门等及时召开征地工作动员会,并公布《征收土地公告》,同时在被征收土地的村内张贴。该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1)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批准用途;(2)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和面积;(3)征地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员安置途径;(4)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和地点。
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地上附着物所有人或者其他权利人应当在《征收土地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等有关证明材料,到《征收土地公告》规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征收土地公告》公布以后,抢栽、抢种、抢建的各类附着物一律不予登记。
发布征地补偿方案公告。市土地储备机构会同区国土资源部门根据征地批准的文件资料和补偿登记资料,在规定时间内,以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为单位制定《征地补偿方案公告》,并在被征收土地的村内张贴。该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1)本集体经济组织被征收土地的位置、地类、面积,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种类、数量,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数量;(2)土地补偿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3)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4)农业人员的具体安置途径;(5)其他有关征地补偿、安置的具体措施。
补偿款支付阶段。区政府(管委会)组织市土地储备机构、区国土资源部门和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对征地区片价、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款进行结算支付。
地上附着物清理及土地移交阶段。征地补偿款支付后,由区政府(管委会)组织相关部门及时清理地上附着物。达到净地标准后,将征地成本及相关材料移交市土地储备机构。
第四章 资金筹措与管理使用
第十条 市土地储备机构负责市本级承担的土地报批、征收、拆迁补偿费用的筹措、管理和使用,财政部门依据市土地储备机构出具的相关文书资料及时拨付资金;各区承担的土地报批、征收、拆迁补偿费用由区政府(管委会)自行筹措、管理和使用。第十一条 征地工作协调经费每亩按1万元计入征地成本,由区政府(管委会)统一调配使用。
第十二条 征地资金兑付程序及规定:
区政府(管委会)根据需要提出拨款申请,报市土地储备机构核拨。
集体土地补偿款由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依规分配。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款由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支付给所有权人。
严禁以现金形式支付补偿款,严禁截留、挪用、滞留、侵占补偿款。
第十三条 集体经济组织或有关部门未按征地补偿款管理规定管理和使用各项征地补偿款,或对征地补偿款的收取、支出、用途等情况不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布的,由区政府(管委会)责令其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市监察、财政、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农业、审计、市土地储备机构、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等单位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加强对征地补偿款的补偿落实、分配和使用情况的监督,协助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建立健全征地补偿款管理、使用和监管制度。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法律、法规、规章对土地征收补偿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 国有农用地收回补偿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