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缩短征地拆迁还房安置过渡时限,推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维护被征地拆迁群众合法权益,改善被拆迁人征地拆迁后的居住条件,促进征地拆迁安置工作顺利开展和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和《广安市人民政府印发广安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广安府发〔2013〕13号)、《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业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广安府发〔2016〕3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规定,结合广安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广安市中心城区范围内(包括广安主城区和前锋辅城,具体实施范围详见附表),经依法批准征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符合广安府发〔2013〕13号第四章规定的征地拆迁安置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基本住房货币补偿安置,是指拆迁实施单位按规定标准,将被拆除的房屋换算成货币补偿安置费,支付给被拆迁人,由被拆迁人自行解决居住需求的一种安置补偿方式。
第三条 坚持被拆迁人自愿的原则,凡在广安市中心城区范围内征收集体土地拆迁的房屋,被拆迁人选择基本住房货币补偿安置方式的,适用本办法。被拆迁人选择还房安置的,仍按广安府发〔2013〕13号规定执行。
原征收土地涉及的还房安置已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或截止本办法印发实施之日,广安区、前锋区人民政府及园区管委会已动工建设征地拆迁区域安置房的,该区域征地拆迁仍按原确定的方式实行还房安置。
第四条 在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市级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规划、财政等相关部门及广安区、前锋区、广安经开区、枣山园区、协兴园区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中心城区征地拆迁工作。
广安区人民政府、前锋区人民政府、广安经开区管委会、枣山园区管委会、协兴园区管委会负责依法实施所辖片区范围内征地拆迁安置工作。负责组织辖区住房城乡建设、财政、物价、发展改革和统计等相关部门依据辖区商品房市场价格信息及市场价格变化情况,在充分调查的基础上适时研究修订辖区基本住房货币化安置补偿标准,并报市人民政府审查备案后,由各地公布实施。
第五条实行基本住房货币化安置的,被拆迁人享受基本住房建筑面积,按每人35平方米的标准计算。由实施征地拆迁部门按照确定的安置片区价格标准支付拆迁安置费用,由被拆迁人自主购买住房。被拆迁人在基本住房建筑面积内不再享受原住房拆迁补偿。原有住房面积超过抵扣面积的,按广安府发〔2013〕13号附表一规定标准给予货币补偿。被拆迁人原有房屋建筑面积每人不足35平方米的,按35平方米计算补偿拆迁安置费用。货币补偿安置和还房安置被拆迁人原有房屋抵扣部分面积按被拆迁人原有房屋主体建筑结构补偿标准从高到低进行抵扣。
第六条 拆迁具体承办部门应当依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及时将拆迁范围、拆迁房屋结构、拆迁房屋面积等事项以张贴或村务会等方式在被征地村、组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接受被征地村、组以及群众监督。
第七条被拆迁人选择基本住房货币安置补偿的,应当与拆迁实施单位、拆迁具体承办部门签订房屋拆迁基本住房货币安置补偿协议。协议应使用统一文本,其中应当载明下列主要内容:
(一)拆迁实施单位、拆迁具体承办部门和被拆迁人三方的姓名或单位名称(被拆迁人享受还房安置人员信息);
(二)被拆迁房屋权属证明相关文件、地址、结构和建筑面积;
(三)被拆迁安置房屋的确认产权面积;
(四)货币安置补偿款的项目、标准、数额、支付方式和支付期限;
(五)被拆迁人的搬迁期限;
(六)违约责任;
(七)争议的解决方式;
(八)拆迁当事人三方认为需要订立的其他条款。
第八条 征地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基本住房货币补偿安置,应尊重被拆迁人的意愿,按规定将基本住房货币安置补偿费用支付给被拆迁人,引导、鼓励其在棚户区改造项目居民自住购房服务平台选房。
为保证被拆迁人居者有其房,征收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基本住房货币化安置补偿应充分利用已搭建的全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居民自主购房服务平台,由广安区、前锋区人民政府,广安经开区、枣山园区、协兴园区管委会牵头,征地拆迁具体承办部门具体负责,组织被拆迁人到服务平台自主选择购房。被拆迁人可优先在服务平台入库房源中选购。被拆迁人在平台内选定房源后,拆迁实施单位、拆迁具体承办部门与其签订房屋拆迁基本住房货币安置拆迁补偿协议,拆迁具体承办部门组织被拆迁人与入库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意向性购房协议,明确安置房房源及价格。房屋拆迁基本住房货币安置拆迁补偿协议生效后,被拆迁人与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意向协议约定签订正式购房合同。已签订意向性协议的房源要予以锁定,锁定期限原则上为2个月,锁定期间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将锁定房源对外出售。拆迁具体承办部门汇总正式生效的购房合同,由拆迁具体承办部门按规定将购房款统一支付给房地产开发企业(其中现房一次性结清、期房按合同约定分期支付)。
基本住房货币安置补偿款不足购房款部分由被拆迁人自行支付。基本住房货币安置补偿款超购房款部分由拆迁具体承办部门支付给被拆迁人。
拆迁实施单位、拆迁具体承办部门与被拆迁人签订房屋拆迁基本住房货币安置拆迁补偿协议时,被拆迁人提供被拆迁人已购商品住房《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或经房管部门审查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或其直系亲属提供的保障拆迁人居住权的相关证明材料,拆迁具体承办部门应在30日内将基本住房货币安置补偿款拨付给被拆迁人。
对于不参与服务平台自主选择购房,不能提供已购商品住房《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或经房管部门审查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或其直系亲属不能提供保障被拆迁人居住权的被拆迁人,由拆迁实施单位按照应安置人员基本住房货币补偿安置款总额的60%暂行代存,待被拆迁人提供其拥有合法产权的其他房屋证明依据或经有权部门审查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后,将剩余基本住房货币补偿款拨付给被拆迁人。
第九条凡与拆迁实施单位已签定房屋拆迁基本住房货币安置补偿协议并领取了房屋拆迁基本住房货币补偿款的被拆迁人,视为已经享受了政府的基本住房需求安置保障措施,不再享有申请使用国家其他保障住房的权利。被拆迁人选择还房安置或货币安置之后,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第十条实行基本住房货币化安置的,被拆迁人的搬家费、室内设施补偿等按广安府发〔2013〕13号规定标准补偿。基本住房货币化拆迁安置过渡费由拆迁人一次性支付12个月的临时过渡费。拆迁奖励按广安府发〔2013〕13号规定标准执行。
第十一条为鼓励被拆迁人选择基本住房货币化拆迁安置,对实行基本住房货币化安置的被拆迁人,签订拆迁基本住房货币安置补偿协议并在规定时间内搬迁的,在享受征地拆迁政策文件规定奖励的基础上,由征地拆迁具体承办部门按照被拆迁人享受基本住房建筑面积每人35平方米的标准给予200元/平方米的奖励。
第十二条被拆迁人已签定协议并领取了基本住房货币安置费后仍不搬迁或者不履行协议,由有权机关依法作出限期搬迁决定,拒不搬迁的,依法强制搬迁。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以后施行,有效期二年,期满后自动失效。有效期内,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或按程序对本办法作出废止、修改、失效的决定,从其规定或决定。
第十四条对广安市中心城区外及其他县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基本住房货币安置补偿工作,由各县市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参照本办法制定细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广安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