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补偿方案中的征收依据一般指作出征收补偿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一般包括政府的征地决定,棚户区改造决定,重大民生工程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有时候在补偿方案中用征收依据明确指出来,有时候援引时不一定明确使用“征收依据”字样,但是在内容中也写到了依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是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重要依据,但不属于政府向房屋征收范围内发布公告的内容之一。目前明确提到的应当向社会公布的信息主要是:(一)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示。(二)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自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之日起三日内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发布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三)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初步评估结果向被征收人公示,并组织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进行现场说明,听取意见。因此,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不是必须向公众公开的内容。对于征收补偿方案、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属于规范性文件,不属于行政诉讼法的受案范围。但是对于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对市、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一)一类地区每亩1800元;(二)二类地区每亩1600元;(三)三类地区每亩1400元;(四)四类地区每亩1200元。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标准,由各市人民政府按照《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和前款的规定作相应提高。第九条征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被征地农民人数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被征地农民的安置补助费最低标准,一、二、三、四类地区分别为20000元、17000元、13000元、1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