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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乡村医生待遇最新消息,黑龙江乡村医生退休待遇及养老保险规定

发布时间:2023-09-17 05:36:52

记者从省卫生厅获悉,近日,我省出台了《黑龙江省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实施方案》,明确提出要建立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制度,完善乡村医生离岗退养政策,对乡村医生(年龄60周岁以上)离岗退养后给予政策补助,补助标准应在高于200元,低于300元的范围内(每月)。

  方案明确,要完善乡村医生离岗退养政策,县(市)政府要支持和引导符合条件的乡村医生按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等。对乡村医生(年龄60周岁以上)离岗退养后给予政策补助,各地自行制定补助标准及实施细则,补助标准应在高于200元,低于300元的范围内,并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对特别困难的县(市),省政府通过转移支付的方式给予适当补助。同时建立乡村医生退出机制,原则上年满65周岁的乡村医生不再在村卫生室执业,确有需要的,特别是中医、民族医,村卫生室可以返聘。

  方案要求,要保障乡村医生的合理收入,各地要综合考虑乡村医生工作实际情况、服务能力和服务成本,采取购买服务的方式,保障乡村医生的合理收入。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落实相关政策,不断增加村卫生室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的比重。在农村居民人均17元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用于乡村医生补助的基础上,未来新增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继续重点向乡村医生倾斜。对在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村卫生室执业的乡村医生,按照服务区域内农村户籍人口人均不低于7元的标准给予定额补助。同时将符合条件的村卫生室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县级新农合经办机构采取门诊总额预付的方式,按照服务区域内参合农民每人10元的标准,向村卫生室支付一般诊疗费。对在边远地区服务的乡村医生,县(市)政府要适当增加补助。

  方案明确,要转变乡村医生服务模式,开展契约式服务。乡村医生应单独或与乡镇卫生院业务骨干(含全科医生)组成团队,与农村居民签订一定期限的服务协议,建立相对稳定的契约服务关系,承担辖区内基本医疗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特别是对老年人、孕产妇、儿童、重性精神病、慢性病等重点人群和行动不便的患者开展主动上门服务,并按规定收取服务费。乡村医生开展签约服务,可按规定收取服务费,服务费由新农合基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和签约居民分担。除收取服务费外,不得另行收取其他费用。根据医养结合服务模式的需要,乡村医生要主动为本村养老机构提供医疗卫生服务。市(地)、县(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签约服务的考核、监督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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