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1月召开的十八届中央纪委六次全会的工作报告中,明确今年要制定党内问责条例,将问责作为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抓手”。制定问责条例,是继修订《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后,中央就全面从严治党提出的又一重要部署。
本月初,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纪委书记王岐山先后在北京、辽宁召开座谈会,会议主题便是就制定问责条例征求意见。
亲自抓党内法规的制定,并专赴地方调研,是王岐山工作的“惯例”。去年,在《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修订中,王岐山就曾先后赴河南、浙江、陕西、福建调研,并主持座谈,对上述两项制度的修订听取地方的意见。
值得关注的是,《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规格颇高。
作为治党管党的重器,中国共产党的党内规则制度体系,包括党章、准则、条例、规则、规定、办法、细则7种类型。其中,党章层级最高。
此前在党内规则制度体系中,“问责制度”是2009年6月30日发布施行的《党政领导干部问责暂行规定》。
“从文件名来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的层级更高,权威性也将进一步增强。”党校党史教研部主任谢春涛认为。
与去年制定的《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一样,问责条例也冠之以“中国共产党”。对此,北京大学廉政建设研究中心副主任庄德水认为,这也就意味着,问责条例的对象将覆盖全体的党员和党组织。
纵观十八大以来,中央纪委推动的党内规则制度的修订和制定,谢春涛认为,这是“制度反腐”的实际举措,也是“全面从严治党”的要求。“中央纪委在反腐败中,非常强调要做好‘监督、执纪、问责’这三件事,问责条例将是制度建设一个重要部分。”谢春涛说。
了解到,按照此前惯例,新修订或指定的党内法规,在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通过后,将很快对外公布。比如去年修订的《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两项党内法规,获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通过后的第9天对外公布了全文。
【内容解读】问责条例是提高依规治党执行力的制度保障
在充分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在日前召开的政治局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这是十八大以来党中央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特别是依规治党的重大举措。此条例的颁布和施行,必将对提高依规治党执行力发挥巨大的促进和保障作用,对推进全面从严治党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
首先,制定和通过《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是维护党章权威和落实担当责任的硬约束。依规治党首先是依章治党。党章总纲明确提出“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这是党的建设的根本方针。党章第37条规定“党组织必须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这是对主体责任的具体要求。党的各级组织又根据工作需要通过设立组织、宣传、统战等工作部门。党章第八章规定了各级纪律检查机关的执纪监督问责职责。贯彻和执行党章的这些规定,要求各级党委要在思想认识、方法措施上跟上全面从严治党战略部署是必要的,但仅如此又是不够的。随着问责条例的正式颁布和施行,既追究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又追究领导责任,要把责任传导给各级党组织,分解到组织、宣传、统战、政法等党的工作部门,释放有责必问、问责必严的强烈信号。今后各级党委及其工作部门和党员领导干部如果不履行全面从严治党的政治责任,那么,就将被问责。从这个角度说,问责条例的出台,也是在倒逼党内各个责任主体在履行责任上只能做出担当的唯一选择。
其次,制定和施行《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是提高依规治党执行力的制度保障。依规治党是依法治国条件下中国共产党内部政党治理的主要任务。如今,中国共产党已经制定了2部准则、28部条例和若干规则、规定、办法和细则。制定和通过党内专门的问责条例,不仅改变了过去问责规定分散,解决了党政问责混同问题,整合了问责制度,健全了问责机制,坚持有责必问、问责必严,把监督检查、目标考核、责任追究有机结合起来,实现问责内容、对象、事项、主体、程序、方式的制度化、程序化,而且实现了问责条例和纪律处分条例等其他党内法规制度之间的有机衔接,为提高其他党内法规的执行力提供了强有力的制度保障。
再次,制定和施行《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是对权责对等原则的坚持和运用,也是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进程中推进政党现代化理念诠释和行动证明。有权就有责,权责要对等。问责不能感情用事,要有规章制度依据和保障。问责条例对问责什么、谁来问责和怎样问责做出全面系统的规定,体现了党中央失职必究、执纪必严的鲜明态度和坚强决心,使党内问责程序化、规范化、制度化,强化了党内形成有权就要担责的价值取向,击碎只想当官不想尽责的幻想,纠偏只顾争抢权力却无人负责的现象,监督端饭碗却不干活的行为,破解只讲权力不讲责任的难题,推动严肃问责落到实处,促使党内各个责任主体各就各位,履职尽责,失责必问成常态,在党内立下问责规矩,对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进程中发挥引领和示范作用,具有重大的理论价值和深远的实践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