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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国家防暑降温费标准最新

发布时间:2023-09-18 04:30:56

 全国28省份发放防暑降温费或高温补贴的最新标准

省份

标准

发放月份

发放范围

山西

240元

6月至8月

按月发放

上海

200元

6月至9月

江苏

200元

6月至9月

辽宁

200元

7月至9月

福建

200元

5月至9月

江西

240元(室外和高温)

160元(非高温)

6月至9月

浙江

225元(高温)

180元(非高温)

145元(一般)

6月至9月

山东

200元(室外和高温)

140元(非高温)

6月至9月

北京

180元(室外)

120(室内)

6月至8月

广西

100元至200元

6月至10月

湖南

不低于150元

7月至9月

广东

150元

6月至10月

天津

全市职工日均工资12%

6月至9月

按天发放

甘肃

12元/天(高温)

8元/天(其他)

6月至9月

宁夏

12元/天(高温)

8元/天(其他)

6月至9月

湖北

12元/天

6月至9月

陕西

25元/天

6月至9月

海南

10元/天

4月至10月

重庆

不低于5、10、15元/天

5月至10月

贵州

8元/天或168元/月

6月至9月

河北

1.5元/小时(室外高温)

1元/小时(室内高温)

5月21日至8月31日(冬季取暖期标准不超过4个月)

6月11日至8月20日(冬季取暖期标准超过4个月)

内蒙古

180元

未规定具体发放时间

日气温≥33℃且

室外工作连续6小时

新疆

10-20元/天

室外工作≥35℃或

工作场所>33℃

四川

8-12元/天

吉林

10元以上/天

安徽

不低于10元/天

河南

10元/天

云南

10元/天

  用人单位能否以提供清凉饮料等冲抵防暑降温费?

  答:不能。《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安监总安健〔2012〕89号)第十一条规定“不得以发放钱物替代提供防暑降温饮料。防暑降温饮料不得充抵高温津贴。”全国各省份也均有类似的规定,例如:《山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第十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向在高温天气期间工作或者户外露天作业的劳动者供给足够的符合卫生标准的清凉饮料和含盐饮料;提供的清凉饮料等不能充抵防暑降温费。”

  除高温补贴或防暑降温费外,职工在高温天气应享有的其他权利?

  答:根据《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规定,职工在高温天气还享有以下权利:

  (1)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天气,调整作息时间:

  ①日最高气温达到40摄氏度以上,应当停止当日室外露天作业;

  ②日最高气温达到37摄氏度以上、40摄氏度以下时,用人单位全天安排劳动者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小时,连续作业时间不得超过国家规定,且在气温最高时段3小时内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

  ③日最高气温达到35摄氏度以上、37摄氏度以下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劳动者连续作业时间,并且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

  (2)用人单位应当为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供给足够的、符合卫生标准的防暑降温饮料及必需的药品。

  (3)用人单位应当在高温工作环境设立休息场所。休息场所应当设有座椅,保持通风良好或者配有空调等防暑降温设施。

  (4)用人单位应当制定高温中暑应急预案,定期进行应急救援的演习,并根据从事高温作业和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数量及作业条件等情况,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足量的急救药品。

  (5)劳动者出现中暑症状时,用人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救助措施,使其迅速脱离高温环境,到通风阴凉处休息,供给防暑降温饮料,并采取必要的对症处理措施;病情严重者,用人单位应当及时送医疗卫生机构治疗。

  (6)在高温天气来临之前,用人单位应当对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健康检查,对患有心、肺、脑血管性疾病、肺结核、中枢神经系统疾病及其他身体状况不适合高温作业环境的劳动者,应当调整作业岗位。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7)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期间从事室外露天作业及温度在33℃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

  (8)因高温天气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不得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上述规定,劳动者如何主张自己的权利?

  答:《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安监总安健〔2012〕89号)第二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职业病防治与安全生产法律、行政法规,危害劳动者身体健康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用人单位整改或者停止作业;情节严重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用人单位及其负责人的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各省份根据自身具体的情况,也作出了相应的规定,并细化了处罚范围,例如《山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上述规定,强迫劳动者在高温天气期间工作的,或者未按规定标准发放防暑降温费的,由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另外,用人单位如不支付劳动者高温补贴或防暑降温费,劳动者还可以向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仲裁,要求单位履行该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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