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政策

2019年固原市棚户区改造计划及棚户区改造补偿标准

发布时间:2023-09-19 21:39:27

原州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部门(单位):

  《固原市区2013-2017年城市棚户区改造规划》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固原市人民政府

  2013年9月18日

  固原市区2013-2017年城市棚户区改造规划

  棚户区改造是国家有效改善群众住房条件,缓解城市内部二元结构,提升城镇综合承载能力,促进经济增长与社会和谐的重要举措,也是重大的民生工程和发展工程。自2010年实施城市棚户区改造以来,止2012年,市区已改造城市棚户区3876户,有效解决了部分群众的居住条件。

  固原市地处宁南山区,属“老少边穷”地区,城市发展缓慢,基础设施薄弱,居民住房简陋,城市环境面貌差,城市框架不明显,旧住宅区、城中村、城乡结合部脏、乱、差现象严重。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国发〔2013〕25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加大棚户区改造力度,让更多困难群众的住房条件得到改善,推动以人的新型城镇化建设,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划。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适应城镇化发展,坚持以人为本,以改善群众住房条件、生活环境为目的,将旧城改造、城中村改造以及保障性住房建设和房地产开发相结合,加快改造步伐,使居民住房条件明显改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水平不断提高,促进城市建设协调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科学规划,分步实施。根据市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政府财政能力,结合城市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区分轻重缓急,优先安排棚户区规模大、困难群众多、住房条件差、安全隐患重、群众要求迫切的项目,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实施。

  (二)以人为本,依法推进。充分尊重棚户区居民的意愿,在得到90%以上棚户区居民支持的基础上组织实施,做到公开、公平、公正。棚户区改造中涉及拆迁补偿安置,应严格执行城市房屋拆迁、评估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法保障拆迁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政府主导,多方参与。发挥政府的组织协调职能和引导作用,在政策和资金上给予必要的支持。积极推行市场化运作,采取“政府主导、政策推动、市场运作、多方参与、自求平衡”的模式,充分调动企业和棚户区居民的积极性,动员社会力量广泛参与。

  (四)因地制宜,注重实效。按照小户型、齐功能、配套好的要求,科学利用空间,有效满足基本居住功能。坚持整治与改造相结合,合理确定改造范围。重视维护城市传统风貌特色,保护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以及不可移动文物。对规划保留建筑维修加固,实施建筑节能改造。

  (五)统筹兼顾,完善配套。坚持全面规划、整片改造、合理布局、节约用地、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组织好建设项目的市政设施和商业、教育、医疗卫生、公共绿化、无障碍设施等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切实改善棚户区居民居住条件,促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

  三、目标任务

  从2013年至2017年,用五年时间将市区旧住宅区、城中村、城乡结合部等范围纳入城市棚户区改造,力争改造37658户,改善群众的住房条件。

  2013年改造1500户,拆迁面积约18.5万平方米,项目确定在晨光家园、古雁路景观公园、西南新区等项目中。

  改造西南新区、安康路两侧、博物馆广场、北海湿地公园等项目,改造10100户,拆迁面积约119.9万平方米;旧住宅小区整治2480户,改造面积约21.2万平米。

  改造新西院、泰合南侧、南寺巷、油面厂等项目,改造8090户,拆迁面积约90.4万平方米。

  改造北塬片区、东关北路片区、火车站片区等项目,改造7376户,拆迁面积约78.4万平方米。

  2017年改造马饮河、峡口、羊坊片区等项目,改造8112户,拆迁面积约87.8万平方米。

  国有林区、垦区棚户区、危房改造的,由林业部门、农业部门负责具体对接实施。

  四、政策措施

  (一)土地供应政策

  1、城市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用地纳入土地供应计划优先安排。安置住房以及在原棚户区用地上修建的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等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供地。对于独立配套建设的商业、服务业等经营性设施用地以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供地。

  2、对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涉及到的零星分散的集体土地需转为国有建设用地的,市国土资源部门要按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手续,并将土地出让收入全部用于棚户区改造。

  (二)安置补偿政策

  城市棚户区改造实行实物安置和货币补偿相结合,由棚户区居民自愿选择。安置住房实行原地和异地建设相结合,以就近安置为主。棚户区安置住房的户型面积以中小套型为主,普通商品房面积控制在90平米左右,经济适用住房和成套公共租赁住房控制在60平米以内,廉租住房控制在50平米以内。

  1、实物安置主要采取原地安置方式;确需异地安置的,应选择交通便利、基础设施齐全的区域。房屋安置面积超出原有面积,在60平米标准以内部分可按成本价购买,超过规定标准部分可按市场价购买。最低基本保障面积为50平米,不足50平米的按50平米给予安置(只适用于被拆迁房为家庭唯一住房并选择实物安置的住户),并给与完全产权。

  2、城市棚户区的被拆迁户选择货币补偿的,应当依据被拆迁房屋所在地段普通商品房的价格、按实际拆迁面积给予补偿。

  3、城市棚户区改造被拆迁户居民在临时安置期间可享受临时安置补助费、搬迁补助;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可享受国家廉租住房租赁补贴。

  (三)税费优惠政策

  1、城市棚户区改造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性事业性收费和政府基金,免征项目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减免保障性安居工程和生态移民工程建设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的通知》(宁政办发〔2012〕115号)执行。电力、通讯、市政公用事业等企业要对棚户区改造给予支持,减半收取各种入网、管网增容等经营性收费。

  2、城市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建设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对经营管理单位回购已分配的改造安置住房继续作为改造安置房源的,免征契税。个人首次购买90平米以下改造安置住房,可按1%的税率计征契税;购买超过90平米,但符合普通住房标准的改造安置住房,按法定税率减半计征契税。个人取得的拆迁补偿款及因拆迁重新购置安置住房,可按有关规定享受个人所得税和契税减免。

  (四)财政扶持政策

  1、加大政府资金支持。除中央、自治区资金补助外,市财政从城市维护建设税、城镇公用事业附加、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土地出让收入等渠道中,安排资金用于城市棚户区改造支出,也可以从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中适当安排部分资金用于国有企业棚户区改造。

  2、加大信贷支持力度。市财政部门要建立健全城市棚户区改造贷款还款保障机制,积极与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对接,支持和增加棚户区改造信贷资金安排,向符合条件的棚户区改造项目提供贷款,积极吸引信贷资金支持。

  3、鼓励民间资本参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通过直接投资、间接投资、参股、委托代建等多种方式参与城市棚户区改造。积极落实民间资本参与棚户区改造的各项支持政策,消除民间资本参与棚户区改造的政策障碍,加强指导监督。

  4、加大企业资金投入。鼓励企业出资参与城市棚户区改造,同时充分调动企业职工积极性,积极参与改造,合理承担安置住房建设资金。企业参与政府统一组织的棚户区改造的,对企业用于符合规定条件的支出,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五、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区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指导和协调城市棚户区改造工程实施。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充分认识做好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继续加大棚户区改造工作力度。特别是要依法依规安置补偿,切实做到规划到位、资金到位、供地到位、政策到位、监管到位、分配补偿到位。

  (二)搞好政务服务。相关部门要建立绿色审批通道,简化办事程序,缩短审批时限,加快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招标、土地招标拍卖、开发建设、资金拨付等各项手续办理,帮助项目实施单位、开发企业协调解决具体问题。

  (三)加大宣传力度。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加强信息公开,充分发挥媒体的宣传作用,广泛宣传城市棚户区改造的重大意义、优惠政策和实施办法,尊重群众意愿,深入细致做好群众工作,积极引导棚户区居民参与改造,为推进棚户区改造营造良好社会氛围,切实维护社会稳定。

  (四)强化责任落实。棚户区改造政策性、公益性强。把棚户区改造工作作为重要的民生工程,严格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市发改、财政、国土、住建、规划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相关工作。市住建局负责编制城市棚户区改造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及具体实施,并及时报送棚户区改造项目及数据信息。市规划局负责做好每个棚户区改造项目的详细规划。市国土资源局要按照棚户区改造规划,做好棚户区改造的土地整理、征用和划拨、出让等工作。市发展和改革委要对棚户区改造项目优先立项,做好棚户区改造补助资金项目申报工作。市财政局要建立棚户区改造资金专户,确保棚户区改造资金落实到位,要切实加大资金使用监管力度,积极争取上级棚户区改造专项补助资金。

  (五)加强监督检查。监察部门要建立有效的督查制度,定期对城市棚户区改造工作进行全面督促检查,全面落实工作任务和各项政策措施,严禁企事业单位借棚户区改造政策建设福利性住房。对资金土地不落实、政策措施不到位、建设进度缓慢、质量安全问题突出的要限期整改,并对相关负责人进行行政处罚。对在棚户区改造及安置住房建设、分配和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要依法依纪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附件:1.各类棚户区(危旧房)改造情况调查汇总表

  2.城市棚户区(危旧房)情况调查表(集中成片棚户区/危旧房)

  3.城市棚户区(危旧房)情况调查表(非集中成片棚户区/危旧房)

  4.城市棚户区(危旧房)情况调查表(城中村)

  5.城市棚户区(危旧房)情况调查表(旧住宅区综合整治)

  6.固原市区2013?2017年城市棚户区改造规划表

  7.固原市市辖区行政区划图

  8.固原市区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布置图

  (10?21页见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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